遗产是一个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对于一些鳏寡孤独之人,却可能因为既无法定继承人,也没有受遗赠人等情况,导致遗产成了无主财产。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但是,这条法律并未对归国家所有遗产的用途进行规定。《民法典》第1160条限定了归国家所有遗产的用途,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这也就为归国家所有遗产的去处指明了方向,这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体现了“国不与民争利”的思想,实现了遗产的物尽其用。
生于1932年的胡老先生一生未婚,无儿无女,父母早已去世,也没有兄弟姐妹。2016年1月,老人去世了,他生前所在的居委会为其办理完丧葬事宜后发现,老人遗留有一套住房和12317.68元现金。为了让这笔遗产物尽其用,去年,居委会向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法院经审理后在人民法院报发出认领财产的公告,公告满一年后仍无人认领。今年3月,法院判决老人遗留的房屋和现金为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
西城法院法官苑丹妮、法官助理陈思桦介绍说,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一般发生于以下三种情形:一是自然人死亡时,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二是自然人死亡时,虽有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但其均丧失继承权,或是表示放弃继承、拒绝接受遗赠;三是自然人死亡时,无法定继承人,订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仅处分部分遗产,其余未加处分的那一部分遗产便为无人继承遗产。在司法实践中,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并不多见。此类案件通常是由死者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亲属或生前所在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认定财产所有权归属,判令财产归国家所有的,将财产上交至国库。对于财产归国家所有后的用途,因继承法没有规定,法院在判决中也不作表述,这不免在社会上引起“国与民争利”的质疑。
“实际上,规定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的初衷在于结束财产的无主状态,实现物尽其用。《民法典》第1160条将归国家所有的遗产的用途限定为公益事业,是我国法律的一大进步。” 苑丹妮、陈思桦指出,如果按照新的法律规定,前文案例中的胡老先生所遗留的房屋和现金归国家所有后,就将用于国家的公益事业。这一规定既实现了物尽其用的初衷,又体现了“国不与民争利”的思想,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引导和规范民众的继承观念与继承行为,培育民众良好的国家认同感,进而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