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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首提“居住权” 影响有多大?
 
2020-5-31 23:48:05

 新中国首部民法典正式问世。

  民法典物权编的一大亮点,是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居住需要。

  在我国,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合二为一。我们对房屋本身享有所有权,对房子之下的土地拥有40年、50年或70年不等的使用权,住宅70年产权到期可自动续期。

  如今,在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之外,又多了一个“居住权”,究竟意味着什么?

  01

  居住权,不是那么简单。

  根据新规,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这相当于在房屋所有权之外,新设立“居住权”。不过,居住权只能保障居住权利,没有继承乃至转让的资格。

  即便如此,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

  新业主即便事后获得不动产证、拿到所有权,也无法改变“居住权”已经存在的现实,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

  居住权的期限,可以自行设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终生。如果是终生有效,那么不到去世,居住权就不会消失。

  需要说明的是,不是长期居住就能获得“居住权”。

  根据新规,居住权须由房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同时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设立,所有人对此拥有决定权。

  前不久,深圳爆出热门事件,有女子时隔28年后,突然想起在深圳有套房。上门发现,这套房已有陌生住户住了10多年。

  显然,即便陌生住户在里面住了28年,也不等于就获得了“居住权”。

  业主只要没有主动设立“居住权”,居住权益就不成立。

  02

  居住权的设立,影响将会十分深远。

  老人一旦给保姆或亲戚设立“居住权”,老人去世后,即便房子为子女所继承,保姆或亲戚仍享有居住权。

  如果“居住权”是终生的,保姆或亲戚可以住到自己去世为止,子女即便拿到了不动产证,也没有权利将其赶出,也不得再次用于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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