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卢丹)5月25日,安徽证监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时任国元证券(7.830, -0.03, -0.38%)亳州魏武大道营业部总经理的汝某进行行政处罚,决定对汝某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行为,处以8万元罚款。
经查明,汝某2004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09年6月18日至调查日担任国元证券亳州营业部总经理,属于证券从业人员。
2006年5月28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间,汝某借用张某普通账户、信用账户从事股票交易,累计买入365.35万股,买入金额4941.86万元,累计卖出366.35万股,卖出金额4937.80万元,扣除佣金税费后,经交易所计算,亏损13.75万元。
安徽证监局认为,汝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任职期间应遵守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其长期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