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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首张罚单:前云南首富违规买卖股份 被罚2200万
 
2020-1-3 1:44:02

 证监系统2020年首张罚单来了。

  1月2日,山西证监局在官网披露了对赵兴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超比例持有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狮头股份,600539),未依法履行书面报告、通知及公告义务,以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股票等行为,赵兴龙被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以罚款合计2200万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多项文书显示,东方金钰(2.810, 0.04, 1.44%)(维权)(600086)原实际控制人、前云南首富、有“赌石大王”之称的赵兴龙,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的出生年月及住址完全吻合,因此可以判定为同一人。而据此前公开信息显示,赵兴龙曾深陷徐翔案,最新信息显示,赵兴龙也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2017年胡润百富榜中,赵宁(家族)以70亿元的财富成为云南首富。

  违法两宗罪

  最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赵兴龙这次被罚,主要是因为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超比例持有狮头股份,未依法履行书面报告、通知及公告义务;其二是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股票等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赵兴龙计划收购狮头股份,并商定通过三个账户收购狮头股份8.3%的股份。赵兴龙安排开立“郭某”“王某”“付某均”三个证券账户,上述三账户于2017年5月19日在同一营业部开立。后续赵兴龙安排筹措资金转入上述三人账户,故赵兴龙实际控制“郭某”“王某”“付某均”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对账户组持有的“狮头股份”合并计算。

  赵兴龙安排账户组于2017年5月25日至6月1日在二级市场买入狮头股份8.3%的股份。

  山西证监局表示,账户组在2017年5月25日至6月1日期间的4个交易日内大量买入“狮头股份”,截至2017年5月31日10点31分34秒,账户组持有“狮头股份”1148.7158万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99%。之后,账户组继续买入“狮头股份”,截至2017年6月1日,持股数由1148.7158万股增至1909.6858万股,持股比例由4.99%增至8.3%。账户组买入“狮头股份”的数量在2017年5月31日10点31分40秒首次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持有“狮头股份”1151.0758万股。

  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且至山西证监局调查日,赵兴龙未按照法律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此后,账户组累计持有“狮头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继续买入“狮头股份”758.61万股,买入金额13274.7046万元。截至2017年6月1日,账户组累计持有“狮头股份”1909.6858万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8.3%。2017年7月13日至9月19日,账户组累计卖出“狮头股份”979.68万股,卖出金额17476.6448万元,剩余股票于2018年4月被证券公司融资平仓卖出。账户组在累计持股达到上市公司发行股份5%后,赵兴龙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继续买卖“狮头股份”。

  合计被罚2200万元

  对于这样的处罚,赵兴龙的代理人在听证中提出:

  第一,赵兴龙未直接参与收购狮头股份股权事项的具体协商和操作,买卖股票的交易也非本人具体操作。

  第二,此次股票交易的目的是要获取狮头股份的实际控制权,但因后期未成功,无奈之下才对相关账户8.3%的股份进行交易并平仓,而且造成了巨额损失。

  第三,赵兴龙财务状况困难,本人也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处罚金额过大无法履行。

  对此,山西证监局经复核认为,当事人的申辩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理由为:

  第一,交易的目的为何、是否参与收购事项的具体协商和操作、收购事项是否完成、是否具体操作账户交易,均不影响赵兴龙实际控制“郭某”“王某”“付某均”三个证券账户的事实认定,也不能免除其在持有股份达到5%之后的信息披露及在相关期限内停止交易的义务。

  第二,交易是否亏损、是否有执行能力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也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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