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周报记者 罗仙仙
银保监会12月25日发布消息称,银保监会公布第6号主席令,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开始施行,意味着我国落实银行业开放措施更进一步。
早在2018年11月28日-12月27日,银保监会就“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25日答记者问时表示:“随着银行业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将来还会对《细则》做进一步修订。”
我国目前关于外资银行监管的主要文件,分别是由国务院发布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和银保监会发布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12月27日,经济学者宋清辉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银行业对外开放的风险同样需要重视,“防控部分领域潜在风险的任务依然较重,未来很可能对我国银行业资产质量形成影响。”
落实细化银行业开放措施
《细则》的修订内容,包括扩大外国银行商业存在形式选择范围、取消来华设立机构的外国银行总资产要求、取消人民币业务审批、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零售存款门槛至50万元、调整外国银行分行生息资产指标要求、对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实施合并考核等。
根据修订前的《细则》,外国金融机构来华设立法人银行、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分行,总资产需分别达到100亿美元、200亿美元;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定期存款每笔不少于100万元;对生息资产比例、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的考核方式为单家考核。
同时,《细则》纳入近年发布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开放事项,涉及部分业务适用报告制、明确外资银行可以依法与母行集团开展境内外业务协作、允许已获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外国银行管理行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授权其他分行开办相关业务等事项,提升立法等级。
另外,《细则》保持与前期出台法规及监管标准的一致性,如优化外国银行分行流动性比例指标考核,对涉及监管职责分工和报告程序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将生息资产提取审批的条款修改为提取前报告,修改有关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不一致的条款等。
2018年博鳌论坛以来,我国新一轮金融对外开放举措稳步推进,以实施内外资一致原则为总体原则。
2018年,银保监会宣布15条银行业保险业开放措施后,2019年,陆续出台两轮共计19条开放措施,包括取消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股比限制、扩大外资银行业务范围、放宽外资银行设立机构条件等。
多家外资行在华规模达千亿
银保监会12月9日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0月末,外资银行在华共设立41家外资法人银行、114家母行直属分行和151家代表处,外资银行营业机构总数976家,资产总额3.37万亿元。
同期,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为277.06万亿元,外资银行在其中的占比约为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