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表示,《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消费税基本制度框架,保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主要的改进是根据征收环节变化,统一调整纳税人范围表述;结合改革成果,补充和完善税目税率表等。
12月3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消费税是我国重要税种之一,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主要为烟、酒、汽油等。数据显示,1994年至2018年,我国累计征收国内消费税105176亿元,其中2018年征收10632亿元。
财政部发布的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说明中介绍,1993年12月,国务院即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2008年11月,根据消费税历次政策调整和改革情况,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2014年,我国启动新一轮消费税改革,出台了多项改革措施,目前,消费税相关改革要求已经落实,立法条件成熟。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有助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进现代税制建设阶段。同时,加入‘依法授权国务院组织开展相关试点’内容可以推动下一步消费税改革,在调节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引导地方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等方面均具有积极意义。”
延续消费税基本制度框架,税负水平总体不变
据悉,《征求意见稿》对消费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应纳税额计算等均进行了规定。李旭红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消费税基本制度框架,保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主要的改进是根据征收环节变化,统一调整纳税人范围表述;结合改革成果,补充和完善税目税率表等。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也阐述了具体变化。在纳税人方面,《条例》中纳税人的规定,涉及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销售等多个概念。但随着消费税改革的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又增加了批发、零售,考虑到生产、批发、零售都会发生销售行为,《征求意见稿》对相关概念进行了整合,统一表述为在我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在应纳税额计算方面,《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的现行规定,为避免专业名词产生歧义,《条例》中“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调整表述为“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在计税价格方面,参照国际通行概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对销售额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即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以人民币以外货币结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延续了《条例》对自用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等计税价格的规定,并规定了具体的计算公式。为保持前后概念统一,将《条例》中“自产自用”和“生产”的表述调整为“自用”和“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