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板”和“东北大块”是一家两个产品?其实风马牛不相及。为此,拥有“东北大板”的大庆红宝石公司把南昌市宏远公司告到法院。北京青年报记者11月4日了解到,海淀法院一审认定宏远公司侵权,应赔偿红宝石公司4万元。
原告
发现近似商标认为侵权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红宝石公司诉称,该公司是一家具有20余年历史的冰棍冰淇淋专业生产厂家,自2013年5月开始,将“红宝石”牌“东北大板”冰棍、冰淇淋投放市场,该产品以良好的口碑赢得了赞誉,“东北大板”已经在全国市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东北大板”是红宝石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冰淇淋、冰棍等。
去年9月起,红宝石公司发现宏远公司生产的“东北大块”雪糕在北京市场上销售,其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的“东北大块”名称与红宝石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该行为侵害了红宝石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万元。
被告
自家商标注册在前
被告宏远公司辩称,不同意红宝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宏远公司在2012年即开始生产、销售“东北大块”雪糕,投入大量精力、财力进行市场宣传,宏远公司印刷、定制的包装盒的时间早于原告印刷、生产的时间,早于原告商标注册的时间,构成在先使用。“东北大板”商标已经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东北”指东北地区,另外也指代方位,缺乏显著性,不应被注册为商标。宏远公司的“东北大块”厂家多达20余家,分布各个地区,由此“东北大板”不具有显著性、代表性,即便红宝石公司的产品在北方销售较好,无法证明在南昌的市场认可度,其在南昌的市场占有率极低。涉案产品不可能出现在北京的市场。红宝石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损失,其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宏远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红宝石公司“东北大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红宝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万元。
法院
“东北大板”不属于通用名称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宏远公司使用“东北大块”是否构成对红宝石公司“东北大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涉案“东北大板”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