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并非欠款可不还 “半部破产法”需补缺
近日,有媒体以“个人破产制度温州破冰”“全国首例个人破产试点”为题,报道了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办结的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
蔡某是温州一家破产企业的股东,因无力偿还承担连带责任的214万元债务,经法院裁定可适用执行的特殊程序,对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次性清偿3.2万余元的方案,终获通过。
一石激起千层浪。此案虽然不能与制度化的个人破产做简单类比,但足以引发舆论热议。
在我国,“欠债还钱”“父债子还”的观念根深蒂固。人们认为,破产就是败家,意味着耻辱。担忧对债务人的宽容和免责,更容易被“老赖”们利用,加剧个人破产的道德风险。
作为最重要的市场经济制度,破产制度是经济运行与市场信用的基础保障。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使我国破产法被戏称为“半部破产法”,无法真正解决债权问题,甚至会陷入“救得了企业却救不了老板”的窘境。
这些社会和司法问题的背后,究竟与个人破产制度之间有哪些关联?如何看待个人破产的“罪”与“赎”?
破产和逃废债是一样的吗?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律师任一民表示,从法律制度上讲,破产法为防止逃废债设置了门槛,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增加打击“恶意失信债务人”的手段。不能因为破产可以免除债务,就简单地把破产和逃废债画等号。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长方飞潮也认为,如果真正进入破产程序,就会有专业律师审查,有会计师查账,查债务人的资产去向。2012年以来,温州有二三十个逃废债案件被移送到公安机关,还有几个老板被判了刑。
围绕个人破产制度的讨论,确实存在一些认识误区。比如,有人认为“欠钱不还”就是“老赖”,是否有偿还能力是债务人自己的事;也有人认为破产多是债务人不负责任的结果。这种过于简单、片面的结论,无形中放大了恶意逃避债务的程度。
“破产”就是“免责”吗?
实际上,在蔡某的案件中,并不仅是“欠214万元只还3.2万元”,蔡某除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外,还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所以“破产”和“免责”不能混为一谈。
任一民强调,当然,个人破产制度的债务豁免,前提是要诚实守信。当然,并不是说前期不能有任何瑕疵,否则法律实施成本太高。债务人有了重生的机会,就要完整披露自己的资产和负债。如果隐瞒或转移财产,则终身不能豁免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