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乾融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南京中乾融投”)旗下一只私募股权基金(规模近6000万元)逾期近三年,21名投资者无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近日,《国际金融报》记者独家获悉,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南京中乾融投、基金托管人太平洋证券关于“中航工业园契约型投资基金”(下称“中航工业园基金”)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公布了判决结果。
投资者沈女士(化名)向本报记者独家提供的法院判决书显示,被告南京中乾融投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投资者支付投资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被告太平洋证券对于南京中乾融投本判决第一项支付业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15%赔偿责任;驳回投资者其他诉讼请求。
此前,针对太平洋证券是否具备托管人资质,本报记者通过调查稿件《私募股权基金陷真假托管,太平洋证券“偷换”概念?》详细阐述了这起私募违约事件的前因后果。
“案子终于有了结果,不过承担本金及利息赔付责任的私募实控人现在很难联系上,他们到底有没有钱赔我们都不清楚,那样就只能指望太平洋证券补充赔偿15%的那部分了。”一位看到判决结果的投资者向本报记者表示。
1
托管人或面临赔偿
2019年10月23日,中航工业园基金合同纠纷一案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一审终结。
关于中航工业园基金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有详细阐述,经《国际金融报》记者梳理,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管理人方面:管理人南京中乾融投未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于2016年11月1日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且未告知投资者并采取补救措施;管理人实际并未完全履行基金风控措施;基金合同到期,管理人未采取积极清理债权债务措施,未能提交基金财产实际损失;2016年,在基金所投项目方公司破产清算后,管理人始终未向破产受理法院申报过债权。
因此,管理人南京中乾融投未履行管理人义务,致使投资者不能收回本金及利息,对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应向投资者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其次,托管人方面:托管人太平洋证券虽然尽到了开设账户、根据管理人划款指令等相应主要职责,但管理人被取消私募资质,而后也未能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已出现约定的终止情形下,太平洋证券应监督查询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并有权要求其改正;合同一方当事人、托管人太平洋证券对管理人未完全履行风控措施并不知情,对项目方公司破产之事实也不知情,其行为对投资者的损失及损失的扩大存在关联性,太平洋证券负有一定的责任。
因此,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酌定太平洋证券作为托管人对投资人基金财产的实际损失部分,承担15%的补充赔偿责任。
此外,原告投资者认为被告管理人和被告托管人存在欺诈行为,并主张撤销涉案基金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是否已经收到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接下来会有何处理方法和赔偿安排,《国际金融报》记者联系了太平洋证券相关人士,但对方回避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2
私募产品逾期近三年
公开资料显示,涉案基金中航工业园基金成立于2015年11月19日,基金管理人为南京中乾融投,法人代表为于明涛,预期募集规模6000万元,投资项目归属江苏中航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履行托管人义务的公司为太平洋证券,该基金实际成立规模为5760万元,基金持有人共21位。
根据基金合同,中航工业园基金存续期限为10+2个月,合同期满前1个月,经投资人、管理人及保管人协商一致可签订书面的延期协议。该基金按投资金额分级,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0.2%(认购金额大于100万元并小于300万元)和10.8%(认购金额大于或等于300万元)。
然而,在基金合同到期之后,南京中乾融投发布多次延期兑付公告,主要原因是项目方工期影响,目前,所有投资者的投资款项至今仍未全部追回。与此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神秘失联,电话无人接听,《国际金融报》记者根据工商注册地址也找不到其实际办公场所。
2018年4月3日,投资者与南京中乾融投和太平洋证券关于中航工业园基金合同纠纷一案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
2018年6月,投资者以违约为由,向南京中乾融投和太平洋证券发起集体诉讼请求,要求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总计13起诉讼。
2019年3月21日,某投资者诉南京中乾融投、太平洋证券、浙江高基重型精密机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在南京建邺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南京法院庭审直播网对庭审进行了直播,原被告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的法庭辩论,当日庭审未有宣判结果。
3
综合托管问题仍是焦点
涉案基金的另一焦点在于履行基金托管人义务的太平洋证券是否真正具备基金托管资质。据中航工业园基金合同封面,太平洋证券为该基金保管人,且合同中多次提及其为保管人,但太平洋证券在合同中依旧履行的是基金托管人义务,这是否致使投资者混淆了太平洋证券的身份?
太平洋证券在最近的庭审中辩称,2015年1月公司已经取得证监会确认的私募基金托管资格。
证监会最新公布的证券基金托管人名录显示,截至2019年9月,市场上共有45家具备托管资质的券商和银行等机构,但这份名单中没有太平洋证券的身影。
本报记者曾拿到一份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出具的《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无异议函》,在这份函中,太平洋证券具备“综合托管资质”。
太平洋证券提供的证据显示,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该公司已经对76个私募基金开展综合托管业务。若按照太平洋证券的说法,其认为“综合托管人”就是托管人。
“综合托管人到底能不能履行托管人义务和行使托管人职责,法院判决书里并未对此进行详细探讨,但当初我们确实是因为太平洋证券作为托管人,并且是一家上市公司才选择投资这只基金的。”一位查看了判决书的中航工业园基金投资者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
2016年6月,证监会下发的管理情况通报《机构部督促部分证券公司规范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服务》中提及:“一些证券公司简单认为,现有安排下投保基金公司对其服务方案出具评估意见,就是授予其包括基金托管在内的各类业务资格,因此在未经我会许可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情况下,对外宣称担任私募基金托管人,收取托管费用,与《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基金托管人的规定存在冲突。个别公司甚至为私募期货投资基金、私募艺术品投资基金等提供所谓‘托管’服务,严重偏离了证券公司围绕证券经纪业务延伸开展证券业务相关服务的初衷。”
“如果太平洋证券在这只基金中是作为托管人的身份,那么,他们是否行使过作为托管人本该有的严格审查机制?”投资者对这只基金背后的管理人和托管人风控管理体系感到困惑。
上述投资者告诉记者,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的托管专户划款指令中,收款账户管理人员签名均为管理人公章和法人姓名,但《资产管理人授权通知书》显示,“经办人签字字样”、“复核人签字字样”、“审核签发人签字字样”也均为“于明涛”同一人。
上海法询金融资管研究部总经理周毅钦对记者表示,基金托管的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政策依据是证监会旗下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函〔2014〕1172号《关于做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及客户资金支付消费服务监管工作的函》,两者位阶完全不一样,基金托管人是由银保监会和证监会核准,而综合托管业务资格由证监会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审批。太平洋证券的资格属于后者。
我们对于基金托管比较熟悉,对综合托管有一点陌生。一般来说,综合托管业务是证券公司围绕证券经纪业务延伸为基金管理人提供产品备案、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等服务,属于传统证券经纪业务的延伸。那么不具备“托管人”资格但有综合托管业务资格的机构是否可行“托管”之实?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函〔2015〕900号《关于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基金托管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证券公司提供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法》第89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上述规定并不排斥私募基金合同约定基金托管人之外的机构承担基金资产托管职责。因此,证券公司与各类私募基金约定,提供基金财产托管、清算、估值等综合托管服务,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综上,我们可以看到具有综合托管业务资格的机构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如果基金合同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仍然以合同为准。因此,法院在判决过程中需综合考量太平洋证券是否有按照“基金合同”要求勤勉尽责。
4
涉数十起法律诉讼
太平洋证券最近不太平。公开资料显示,太平洋证券这家来自云南的上市券商成立于2004年,当初设立该券商是为了化解云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风险,后者已于2005年被注销。
成立之初,太平洋证券的五大股东均不来自云南,有三家来自山东泰安的公司,有一家来自黑龙江的公司,还有一家是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目前,太平洋证券的前十大股东也均不来自云南,大股东是北京嘉裕投资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