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2009年,古井贡酒将“年份原浆”申请为商标。此后,五粮液(127.320, -1.68, -1.30%)以扰乱市场秩序为由,对该商标的注册提起行政诉讼。10月23日,新京报记者获悉,北京高院终审维持原判,驳回了五粮液公司的起诉。
五粮液:“年份原浆”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据介绍,2009年12月,古井贡酒公司提出了“年份原浆”商标的注册申请。2016年12月,该商标被核准注册使用在酒类商品上。此后,五粮液公司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年份原浆”商标无效。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则认为,“年份原浆”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五粮液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五粮液公司起诉称,商标“年份原浆” 指定使用在酒类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物理状态、贮存时间、质量、生产工艺等特点,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年份原浆”目前已被众多酒类企业在商品描述或名称中使用,诉争商标的注册将会使其他同行业在使用“年份原浆”这一词汇时受到极大限制,已生产销售的商品也将面临权利纠纷。古井贡酒公司独占“年份原浆”文字作为商标,也会扰乱原有公平的酒类行业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