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平台新经济、新业态发展过程中垄断行为复杂化的趋势,中国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监管机制设计及执法实践中依然存在制度障碍,制度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出台为互联网平台经济监管指明了方向,有利于形成促进互联网平台公平竞争的动态机制,可据此提出进一步深化“十四五”时期互联网平台经济监管改革的政策建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于近日出台,区别于传统市场监管模式的互联网平台经济监管机制引发强烈关注。伴随全球化趋势及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互联网平台在全球的覆盖率不断提升,中国互联网平台经济二十年间成长迅猛,在某些领域已超过发达国家水平。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为市场带来更多机遇,为经济发展提供新动能,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异常激烈的竞争和垄断。因此,促进互联网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现实意义重大。
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监管
有别于传统平台
互联网平台是基于互联网或以互联网上的网站为介质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便利服务的商业平台,具有无国界性、无限扩展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与传统平台相比,互联网平台具有高效、便捷、低交易成本的显著优势,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平台扩展商业活动,网络交易量逐年递增,违法行为也大量涌现,这给反垄断界定和监管执法带来不小的挑战。
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监管的重点包括与平台相关的各种滥用信息或知识产权排除行为,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等。互联网平台具有不同于传统平台的“双边市场”特征,在此情境下必须考虑互联网广告市场、通信服务市场与安全软件市场“三个市场”的供求双方博弈及市场竞争情形,而非仅考虑其中一者或二者。具体界定可依据需求替代分析法、供给替代分析法、盈利模式测试法、销售方式测试法、产品性能测试法等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