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国酒”后,又丢了“国宴”,茅台商标申请再失利
在追求“国酒茅台”商标17年未果后,茅台集团再度在“茅台国宴”商标诉争上失利。
9月17日,《国际金融报》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官网获悉,近日该法院审理认定,由茅台集团于2002年10月11日申请注册的“茅台国宴”商标,使用在酒类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对其他同业经营者亦有失公平,因此驳回茅台集团的诉讼请求,该案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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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宴”商标申请被驳
这场诉讼需追溯到三年前。
彼时,因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国宴”意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为招待国宾或在重要节日招待各界人士而举行的隆重宴会,“茅台国宴”商标构成《商标法》中“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所指的情形,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经行政复议,该商标仍不予核准注册。
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围绕“茅台国宴”商标作出了2次驳回复审、5次不予注册复审。
同年,对“茅台国宴”商标颇有执念的茅台集团毅然选择将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郭某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