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迎驾贡酒(19.200, 0.35, 1.86%)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迎驾贡酒”,603198.SH)前监事会职工监事高玲因在任内违法多次买卖股票,遭安徽证监局处罚3万元。
根据这份挂网时间为2019年8月30日的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号),现年49岁的高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6日,高玲担任迎驾贡酒第二届监事会职工监事。
高玲在担任“迎驾贡酒”监事期间,操作“高玲”证券账户多次买卖“迎驾贡酒”股票,买卖行为间隔均短于6个月,累计买入8800股,累计卖出7800股。
2017年9月7日至2017年11月6日期间(高玲卸任公司监事职务后半年内),高玲操作“高玲”账户交易“迎驾贡酒”股票,累计买入1000股,累计卖出2000股。
基于上述事实,高玲在担任“迎驾贡酒”监事期间,应当遵守《证券法》有关上市公司监事买卖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其多次买卖“迎驾贡酒”股票,买卖行为间隔短于6个月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高玲在卸任监事职务后六个月内卖出“迎驾贡酒”的行为,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及《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构成限制期买卖。
安徽证监局认为,高玲在上述行为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向迎驾贡酒董事会报告并上缴相关收益。其卸任监事后限制期内的相关卖出行为主要为前期短线交易的延续,且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于高玲限制期买卖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此外,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高玲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