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此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两部法律将作出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今天上午,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63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在随后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表示,新土地管理法从三个方面,改革了土地征收模式。
新法首次明确界定了何为“公共利益”,“原来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什么是公共利益?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修改前的土地管理法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所以导致了征收成为获得土地的唯一途径。这次我们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列举的方式,对于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因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确需要整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