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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偷拍原银监会机密文件 微信群扩散后获刑
 
2019-5-6 20:49:01

 一份涉密文件在多个金融圈微信群传播。

  借调到银监会工作的李某,通过微信将机密文件拍照发给前同事,最终“一传十,十传百”,造成在互联网上大范围泄密。

  事实上,李某借调到银监会后,集体开会的时候就强调过保密教育,但其法律意识过于淡薄。5月6日,法眼从裁判文书网上获悉了上述判决书。李某因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隐去“机密”字样的涉密文件

  经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86年出生的的李某(女)研究生毕业后,自2011年7月至今在廊坊银行工作,其中2016年6月至12月被中国银监会借调工作,借调期满后,因工作原因继续借调至2017年2月底。

  李某在被中国银监会法规部法制顾问处借调工作期间,于2017年2月17日上午10时许,将央行制定的尚处于内部征求意见阶段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起草说明在明知该文件首页写有“机密”字样的清况下,用手机对文件中的36张拍照后通过微信发给廊坊银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兼资产保全部经理郑某。

  据李某供述,“通过微信和原来单位(廊坊银行总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郑某聊工作时,告诉郑某中国人民银行近期可能会出台对统一资管业务的指导意见。郑某问我是否有文件,我说有文件,是涉密的,不能外传。郑某说他个人学习一下,于是我拍照之后,通过微信点对点的发给了他。一共拍了30多张照片(总共大概七、八十页),发给了郑某。”

  李某表示,在这份文件的第一页左上角有机密的字样,知道这份文件是国家秘密,不能随便给别人看,发给郑某的该文件照片就没有拍带有机密标识字样的页面

  郑某看过之后将文件照片转发给了廊坊银行主管同业业务的总监费某,费某将文件照片发布到了名为“费总工作汇报群”的下属工作微信群,该群成员廊坊银行金融同业管理部总经理陈某将文件照片发给了兴业研究员工翟某(因兴业为廊坊银行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方面研究)。

  在多个微信群被转发扩散

  2017年2月21日7时03分许,兴业研究的翟某将文件照片发到了“晨会小群”和“固收共进会”两个微信群。

  2017年2月21日8时41分许,“晨会小群”微信群成员兴业经济研究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鲁政委看到后,将上述36张图片转换成为PDF格式文档,文件名为《20170221资产管理办法》并发回“晨会小群”。

  2017年2月21日9时08分许,翟某将该文件发到了“固收共进会”微信群。

  2017年2月21日9时22分许,“固收共进会”微信群成员,民生银行(6.230, -0.17, -2.66%)总行投资管理中心员工雷某将该文件发送到“投资管理中心”微信群。

  2017年2月21日9时42分许,“投资管理中心”微信群成员北京光大银行(4.040, -0.13, -3.12%)工作人员彭某军,将该文件发送到“投机小分队-A9俱乐部”。

  “投机小分队-A9俱乐部”群成员江海证券北京负责人罗某遂将该文件发送到“奔跑吧兄弟”微信群。

  由此,导致该文件在多个金融行业微信群及有关人员微博、博客、微信公众号中不断转发,最终造成涉密信息在互联网上被大范围公开传播,美国彭博新闻社北京分社获悉后,给中国人民银行发传真申请采访。

  法院指出,上述泄密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法律意识淡薄

  根据李某证言,其后在微信链接上看到文件被传播,遂找到廊坊银行郑某质问,“发给你的照片怎么传出去了,还出现在微信公众号上。”李某这才知晓文件被泄密,于是让郑某想办法联系公众号进行删除。

  据鲁政委证言,证实2017年2月21日上午7时左右,其公司员工翟某在“晨会小群”微信群中上传了三十多张资管指导意见的照片。其看到这些照片后,就把这些照片传到其个人电脑中,把所有的照片粘贴在word2016文档,再通过PDF软件中制作PDF文件。再把PDF文件又上传至“晨会小群”微信群中。这个PDF文件其还通过点对点的方式传给了兴业银行(19.340,-0.58, -2.91%)的行长、副行长等领导。

  国家保密局密级鉴定书证实,《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部分内容扫描件,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该材料泄露后,可能造成以下两个方面的危害:

  一是将国务院有关金融改革和金融风险处置等方面的决策过程及政策意图公开曝光,打乱金融工作部署,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运转秩序。

  二是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政策酝酿过程中的分歧和政策意图提前传递给金融市场,可能加剧部分金融机构的监管套利行为,或利用“新老划断”的政策空间规避监管,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并加大未来政策实施的难度,应影响政策实施效果。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获刑

  法眼注意到,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第七款“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李某在明知涉案文件是国家机密的情况下故意泄露,并造成相关涉密信息在互联网上大范围公开传播,造成严重影响,应视为情节严重。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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