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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钱妻子担保 法院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18-1-21 18:01:03

 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讯 记者丁国锋 见习记者罗莎莎 通讯员金永南 丈夫出具借条,妻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那么妻子是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还是作为夫妻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丈夫借款、妻子担保,视为妻子认同丈夫的借款行为,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判决妻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经查明,2017年3月28日,被告季某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写明:“今借到张某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7年3月28日至2017年6月27日,共90日,全部本息于2017年6月27日一次性归还。双方约定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同意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从借款到期日起至最终归还本金日的利息给债权人。”被告顾某系被告季某的妻子,于同日出具了收条,写明:“今代季某收到张某人民币现金壹拾万元整。”被告顾某在借据上担保人处签字,并明确作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

  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予偿还,原告遂诉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而诉讼中,两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季某向原告借款,有借条为证,被告顾某作为被告季某的妻子,代被告季某出具了收条,收到借款10万元,说明原告已将借款予以交付。被告顾某与季某系夫妻关系,顾某作为担保人签字,说明双方有共同借款的合意,故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季某、顾某应当共同偿还借款。遂判决被告季某、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7年6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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