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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自查整改天然气储气调峰设施建设运营情况
 
2017-10-13 16:23:1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

  全面开展天然气储气调峰设施建设运营情况

  自查和整改的通知

  发改办运行〔2017〕1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能源局,中石油集团、中石化集团、中海油总公司办公厅:

  为落实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第12次会议、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工作部署,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5号)、《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6号)、《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号令)等文件精神,现就全面开展天然气储气调峰设施建设运营情况自查和整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2020年主要供气企业储气能力达到合同供气量的10%、各地达到平均3天用气量的储气能力的规定,各地和主要供气企业要最大限度发挥现有天然气储气调峰能力,加快项目建设,确保未来各年度迎峰度冬天然气供应稳定,2020年达到规定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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