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参与人拟自行承担损失
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公开征集意见,拟规定非法集资人逾期不改正将被处集资金额1倍至5倍罚款
5月25日,黑河市在中央商业步行街,开展防范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活动。图/视觉中国
新京报讯 (记者沙璐)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非法集资人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将被处集资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责任: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
根据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金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经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
关于非法集资参与人的责任,征求意见稿沿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的现行规定,明确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为了使非法集资少发生、早发现,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同时,还规定了启动非法集资行政调查的情形和相应的手段措施,以利于对非法集资活动尽早处置。
处罚:不停止集资行为将采取法律措施
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法集资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非法集资人不停止集资行为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非法集资人包括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在法律责任方面,如果是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集资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如果是个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集资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