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3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一审判处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有期徒刑十二年。
该案一审判决宣判后,科学家刑事风险问题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有效防范和化解科学家刑事风险,不仅关系到科学家自身事业发展及身家性命,而且对国家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亦有重要影响。
科学家刑事风险来源主要涉及国家财政科研经费使用问题,因此,如何正确认识财政科研经费的性质,是化解科学家刑事风险的关键。
目前,我国财政经费资助的科研课题中有相当一部分采取课题负责人管理模式,即科学家所在科研单位(高校)与课题委托方(财政科研项目管理者)签订科技研发合同(或任务书)并共同指定科研单位某位科学家为该课题负责人。
如果科技研发合同是科学家与课题委托方直接签定的,那么财政科研经费在拨付给科学家之后,该科研经费自然就不能被认定为贪污罪罪状中所称的“公共财物”或“国有财物”。
而在课题负责人管理模式之下,科技研发合同由科学家所在科研单位与课题委托方直接签定,而科研单位又属于国家所有,那么在财政科研经费拨付给科研单位之后,该科研经费通常就会被认定为刑法所称的“公共财物”或“国有财物”。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九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四次院士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关键核心技术是要不来、买不来、讨不来的”。
在课题负责人管理模式下,作为课题负责人的科学家在实践中往往就是该科技研发任务的实际组织者、执行者和责任承担者,是研发关键核心技术的不二人选或最优人选。
既然国家投入财政经费资助科技研发的主要目标在于获得预期科技成果,而科学家又是这些科技成果的“母鸡”,那么,在确保实现主要目标的前提下,仅仅因为签约主体不同而对财政科研经费性质做出截然不同的判断,显然值得进一步思考和研究。
因此,有学者主张对于财政经费资助的科研课题,应将其视为《合同法》所规定的技术开发行为,按照民事合同来进行管理。
当然考虑到我国当前现实情况,虽然还不能按照民事合同方式来管理财政科研经费,但我们仍应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以降低科学家的刑事风险。
在李宁案一审判决中,法院按照当事人名下间接费用可支配的最高比例对涉案金额进行了核减,符合我国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改革精神,也体现了刑事司法工作的谦抑性原则。
除了财政科研经费性质问题,是否应对杰出科学家给予特别刑事司法保护也值得讨论。
杰出科学家对一个国家的科技创新和综合国力发展具有关键作用。钱学森在回国时,美国国防部给出的评价是:他一个人能抵五个师的兵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的硬实力、软实力,归根到底要靠人才实力”。
在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我国有必要建立相关制度,对杰出科学家给予特别的刑事司法保护。
只要不是涉嫌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犯罪,就应特别防止由于久押不决而导致的杰出科学家科研生命的不当中断或终止。
以韩国黄禹锡 (Hwang Woo-suk)为例,2005年其学术丑闻被披露并在之后被韩国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调查,2009年10月26日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对黄禹锡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侵吞政府研究经费和非法买卖卵子罪,判处黄禹锡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
虽然黄禹锡案从刑事调查到一审判决也历时将近四年时间,但黄禹锡本人在此期间并未被司法羁押,因此,并未导致其科研工作中断。
在该案宣判后,黄禹锡研究团队还取得了利用狗的卵子异种克隆8只郊狼的重大科研成果。
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要求“对于重点科研单位、重大科研项目关键岗位的涉案科研人员,尽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该《意见》对于保护杰出科学家的科研生命,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切实加以贯彻和执行。同时,国家也有必要从法律层面对杰出科学家给予特别保护,以真正化解杰出科学家的刑事风险。
当然,“打铁还须自身硬”。李宁案一审判决也再一次为科研人员敲响了警钟。
要想预防科研刑事风险,科研人员自身也要真正继承和发扬老一辈科学家艰苦奋斗、科学报国的优秀品质,做到严格遵守法律规章制度,坚守底线,勇于奉献,勇做重大科研成果的创造者、建设科技强国的奉献者、崇高思想品格的践行者、良好社会风尚的引领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