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晚间消息,据杭州中院微信公号消息,2019年12月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进行宣判。
杭州中院认定: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小米通讯公司承担1200万元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联安公司维权合理开支10.38万元,两项共计人民币1210.38万元;小米科技公司对小米通讯公司应对赔偿金额中的680.3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原告联安公司拥有“米家”注册商标,其起诉指控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在多功能网关、无线开关等共计十款商品上、销售网页中使用“米家”标识构成侵权,遂提起诉讼,主张总计7800万元的赔偿(计算到2017年12月4日)。
以下为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判决审理内容:
根据判决书的记载,本案原告联安公司2012年在“网络通讯设备,摄像机,录像机,扬声器音箱,扩音器喇叭,电线,防盗报警器,报警器,声音警报器”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0054096号“
案件审理过程中,为查明被告的销量,杭州中院还发出裁定,要求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分别提交被控侵权商品的真实销量数据,要求京东方面提交被控侵权商品在京东平台上销售的数据。各方提交了相应数据,小米通讯公司提交的数据表明,在被控侵权期间内各被控侵权商品总销量达5.8亿余元;小米科技公司提交的数据表明其销售的数据达3.2亿余元,京东提交的数据表明其销量达7300余万元。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被控侵权“米家”标识与”注册商标标识构成近似,小米通讯公司的大规模可能让消费者误认为联安公司的商品来源于小米,即产生反向混淆。
在判决中,杭州中院还特别梳理了一个时间关系:联安公司注册涉案商标的时间是在2012年,而小米方面宣布推出“米家”品牌的时间是在2016年。因此,本案并不是抢注他人商标再提起诉讼的情形,联安公司注册本案商标并无恶意。法院指出:在商标权人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本身不具有任何恶意,符合商标注册制度本意的前提下,当在后的经济实力较强者未经许可径行加以宣传使用,使得相关公众在该注册商标与该使用人之间形成联系时,如果以该使用者的行为不会令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使用人的商品来源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为由而不加以禁止,不仅直接有损于该商标在先注册人的权利,不利于为在先注册者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也不利于倡导先获权再使用的做法,反而会为无视他人在先权利、凭借实力掠夺已是他人权利客体的商标、破坏注册商标与其注册人之间唯一的来源识别联系的行为正名,形成不好的价值导向,最终将有悖于商标注册制度的本义。所以,应当认定小米通讯公司侵权成立。小米科技公司和小米通讯公司作为共同销售方,对部分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