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 据北京市交通委消息,随着第三批道路停车改革的实施,日前,交通部门对《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试行)》进行了修订,明年1月1日起,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将加大对欠缴道路停车费违法行为的催缴处罚力度,但原有的30天缴费期不做调整。
道路停车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后
未按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依据停车条例需面临罚款
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的规定,“本市道路停车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按照本市道路停车改革总体部署,全市十六个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三个时间节点启动改革,12月1日起第三批道路停车改革实施后,全市的道路停车收费已全部由“经营性收费”转变为“政府非税收入”,直接进入各区财政。
为保障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41条规定:“停车人未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催缴处罚意见》修订完成,欠缴处罚细则进行调整
明年1月1日起加大催缴处罚力度
为落实《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交通部门于2018年12月28日印发了《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催缴处罚意见》),明确了责任分工、缴费主体、缴费期限、缴费方式、处罚细则、催缴处罚工作要求、信用管理等内容。考虑到本市道路停车改革刚开始实施,广大停车人需要一个熟悉、适应的过程,《催缴处罚意见》规定,同一车辆在一个月内欠费未达到5次或欠费金额未达到200元的,不并处罚款。具体处罚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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