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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永浩老师又上了热搜,这次是因为锤子的案子上了失信名单,被限制了高消费。
从理论上,罗老师不能乘飞机,高铁,不能住星级酒店,消费受到限制。
原告方是江苏辰阳,业内知名的电源适配器和移动电源代工厂,锤子手机的相关零部件是江苏辰阳代工的。
跟充电器供应商撕破脸了,可能罗老师的支持者们以后只能用爱发电了。
说到用爱发电,罗老师在微博和公众号都发布了一张长图,对于自己成为了“老赖”,做了一番解释。
大意是说,自己认了,自己已经还了3个亿,还在陆续努力还债,争取以后全还完,作为创业斗士,自己还在战斗,老兵不死,大不了最后去“卖艺”,请大家放心。
然后很多不明真相的朋友们就开始瞎嗨了。
什么【老兵不死】,什么【你欠我们一个成功】,什么【龙哥加油】,什么【不忘初心】,什么【理想主义万岁】,各路人士一日之间变成了罗粉,用爱发电到了极致。
看得我目瞪口呆。
我看了这些神奇的留言,真替理想主义和工匠精神难过,他们到底犯了什么错。
我也替罗老师难过,他当年就是信了这帮人的废话,真以为他们会掏钱支持自己,结果去做了手机,被供应链和友商教育了一番之后发现,根本没人买。
这荒废的几年,原本应该是中国脱口秀事业腾飞的几年,真的可惜了。
我想整个世界上最真心支持罗老师做手机的,一定是李诞。
同行是冤家,诚不我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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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那些支持罗老师的言论是瞎嗨?
很简单,这次罗老师到底是因为什么情况上了失信,被限制了消费,他们只知道是欠了辰阳的钱,不知道到底是怎么欠的,也不知道这个过程中发生了什么事情。
所以我不怪他们,他们其实本质不坏,也有同理心。
坏的是那些不把真话说全的误导大家的人。
让我们来看看,铁骨铮铮的创业斗士,理想主义代言人,工匠精神的化身罗永浩老师这次上了失信的细节。
网传的是执行书,没有给案件细节,我给大家科普下细节。
信息来自,中国法院文书网,案件号(2018)苏1181民初10358号。
“原告江苏辰阳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这个案子是2018年11月23立案的,但是被告经传唤未到庭。
大家看,这就很尴尬了,原告一腔热血,被告直接未到庭。
不战而屈人之兵,心态上就已经赢了,罗老师,厉害。
然后我们看下到底为什么起诉。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5月开始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供给被告手机系列充电器,已全部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附有每一次的送货单、确认书。双方于2018年11月1日通过电子邮件核对账目,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3705991.6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曾签署一份《债务处置协议》,该协议中也确定了实际欠款数额,但被告未能按协议约定付款。”
锤子科技欠了江苏辰阳370万,一直钱没给。
而且这里面还有一个细节,就是双方曾经签署了一份《债务处置协议》,近似于达成了一致和解,但是被告锤子科技没有按照这个处置协议付款,所以闹到了最后这样。
通过处置协议来打乱对方的节奏,先不给,再协商答应给,再不执行,这个操作,非常细节。
耍花枪是这样的。
一般公司遇到这个,已经蒙圈了。
大手子,大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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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接着往下看。
“原告江苏辰阳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曾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手机充电器。双方交易模式为:由被告向原告出具采购订单,原告生产完成后交付至被告指定处,由收货单位在名为“Smartisan送货签收单”中签章确认收货。
另查明,原告实际向被告开具总金额为3755991.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实际上一共欠了375万多(发票金额),但是后面起诉金额只有370万,这说明锤子科技并不是一毛不拔。
375万,锤子科技起码还还了5万。
什么叫体面?什么叫勇于担当?这是没还吗?这不是还了个零头吗?
大佬,大佬。
不忘初心,不忘初心。
“在原告起诉后,原、被告曾签订一份《债务处置协议》。该协议记载,债权人(即原告)与债务人(即被告)在原合作协议项下的合作产生债务合计3705991.6元。债务处置方案记载为:债务人向债权人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1111797.48元。如债务人未按照上述付款时间如期付款,则本协议安排失效,各方仍按照原有债务情况履行。债务人同意将剩余债务2594194.12元延长付款期限3年,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到期。原告陈述被告未能按《债务处置协议》履行第一期付款义务。”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采购订单、“Smartisan送货签收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债务处置协议》及原告当庭陈述所证实。”
我们再看看这个《债务处置协议》的细节。
按照道理来说,这欠下的370万,债主已经同意分期付款了,分三年付清就行,第一笔款111万在2019年1月底之前结算掉就行,真的很给面子,而且被告也同意了。
大家都很满意,然后第一笔款就直接拖欠。
原告懵逼的情况下,继续诉讼。
然后被告直接不出庭,这才是真正的忍者,影分身有点6666。
最后法院判决出来原告胜诉,下了判决书。
结论是这样的。
“被告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辰阳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0599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4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1448元,由被告承担。”
看到这里是不是已经觉得精彩了?欠钱不还,搞还债协议拖延时间。
不,我告诉你们,完全不够,还有更精彩的。
锤子在不出庭输了官司后,又奇迹般的跳出来了。
以下内容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苏11民辖终236号
“上诉人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1民初103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说白了就是,锤子科技觉得江苏丹阳法院不能裁定,需要改到北京的法院去审。
虽然辰阳是江苏企业,但是你就得按照我锤子的规矩来。
在司法上,从哪里审,真的差别很大,你们都懂。
结果,是喜闻乐见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江苏辰阳电子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货款,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江苏辰阳电子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江苏辰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属于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挣扎失败,老实还钱。
看到这里,我们来理一下这件事情始末。
江苏辰阳为锤子科技提供了多年的电源适配器,一共产生了375万货款,锤子一共只付了5万,辰阳忍无可忍起诉了,双方经过沟通,同意这笔钱分期给,分3年,并约定了分期方案。
然后锤子第一次付款日就违约,江苏辰阳继续起诉,锤子不出庭。
最后法院判决结果下来了,辰阳胜诉。
这个时候,一直不出庭的锤子又跳出来说你江苏法院没有管辖权,要到北京来审。
之前怎么不见你出庭啊?怎么出了结果你跳跳?所以根本不是不知情,就是故意的。
然后锤子的相关负责人上失信名单,限制消费。
来来来,大家说说看,这波拖字诀+回马枪+影分身+诈尸,这个到底怎么体面了?
整个过程中耍了人家几道?骚操作了几回?
最后就口嗨承认个债务叫做体面?
嘴上一边说着对不起你一边实际行动抽你耳光,这叫体面?
是不是体面这个词的标准出了问题?
辰阳可是老老实实供货,大家手里的锤子都不存在没有充电器的事情吧?
充电器都还没付钱呢,就已经耍了人家供应商三道了,就这还在用爱发电呢?不怕遭雷劈?
当然我们都知道,用爱发电的都不是锤子用户,大家都是用着iphone,华为,OV以及小米在支持锤子。
精神支持,懂的,懂的,吐沫星子不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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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了这个体面的案子之后,我们再来看看罗老师其他的论述。
当然,你们看了感动是因为你们是局外人,站着说话不腰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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