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上海头条 > 信息资讯 > 科技频道 > 浏览正文


电子烟大地震:行业风声鹤唳 要凉凉了吗?
 
2019-11-2 10:27:56

 一场因为监管部门表态而引发的大地震,正在电子烟行业快速蔓延。

  11月1日下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布通告,称要防止未成年人通过互联网购买并吸食电子烟,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

  具体落实到三点:一是清理线上电子烟销售平台,二是网上禁售电子烟产品,三是禁止互联网电子烟广告。总而言之,就是要在线上彻底禁售电子烟。

  随后,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明确表态,将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清理整治互联网电商平台、电子烟企业营销网站和电子烟店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制售电子烟的行为。

  一直以来,电子烟行业都处于没有监管、没有生产标准、没有安全认证的“三无状态”。2019年初,电子烟成为风口,一路饱受争议蒙眼狂奔。业内翘首以盼的电子烟国家标准,也并未如期在今年10月出台。这份通告,是2019年以来在政策监管层面迎来的最重要的一次规定。

  线上销售被禁止,毫无疑问将给电子烟行业带来巨大冲击。

  通告让电子烟行业炸开了锅,电子烟企业纷纷表态拥护支持。悦刻第一个公开发文,表示将终止在网上的一切销售和广告。随后三个小时内,铂德、福禄、魔笛、鲸鱼轻烟等一众电子烟品牌纷纷表示决心,口径一致声称要拥护。

  一位接近国家烟草局的人士告诉燃财经,这次通告只是一次“预热”,矛头对准了电子烟的电商渠道。更大范围更细致的规定,不久后将陆续出台。

  风往何处吹?

  某种程度上,这次的通告,是对去年政策的一次追认。

  2018年8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就发布了《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当时政策出台是因为,部分地区中小学附近的文具店向学生出售电子烟,部分电商平台也出现了所谓的“学生电子烟”。通告强调的是禁止向未成年人直接推广和销售电子烟。

  但是一年过去了,按照新通告的说法,“仍然有未成年人通过互联网知晓、购买并吸食电子烟。甚至有电子烟企业为盲目追求经济利益,通过互联网大肆宣传、推广和售卖电子烟。”很明显,相比上次的笼统呼吁,这次直接将打击的对象,瞄准了互联网平台。

  于是,针对互联网的三则规定出现了:

  1、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及时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

  2、敦促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

  3、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

  这三则规定都是指向电子烟的线上渠道。也就是说,电子烟品牌在互联网平台上的销售和营销,都将被禁止。

  对于电子烟行业而言,这是一个微妙的时间节点。一是电子烟国家标准正在酝酿,二是正值电商双十一大战前夕。

  此前,业内虽然隔三差五有打击电子烟的声音出现,但更多是在宏观层面进行批评,并没有具体的监管措施。无论是今年3月的央视315点名,还是今年7月国家卫健委的表态,都只是在点评电子烟的危害,并强调要加强监管。

  被认为具有准生证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子烟》文件,原计划是在今年10月出台。但一直到今天,国标依然还在审核中。

  然而在9月,美国总统特朗普呼吁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止所有非烟草味的电子烟,从而避免青少年使用。这项指令直接指向了美国电子烟头号玩家juul,这家估值380亿美元的电子烟创业公司,面临的最大指控就是引诱青少年吸烟。

  多位业内人士告诉燃财经,美国传导过来的负面消息,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国标的出台,也推动了这次通告的出现。

  有电子烟创业者认为,在政策背后,杜绝未成年人使用是一方面,烟草行业错综复杂的利益关联是另一方面。即便是每年纳税一万亿的中国烟草,也只能在线下渠道售卖。但电子烟将销售渠道铺到了线上,这除了无法避免未成年人购买,还是在和传统烟草抢生意。

  电子烟凉凉了吗?

  通告一出,电子烟行业顿时风声鹤唳。

  截至发稿前,目前市面主流的电子烟品牌,几乎都已经公开表态配合,而且口径出奇的一致。

  “全力配合”、“坚决拥护”、“坚决执行”是各品牌声明中的高频词汇。大部分品牌都站在行业和社会发展的高度,表示要严格自律,保护未成年人。有品牌还在声明中表示“感到非常欣喜”、“感到高兴”。

  有意思的是,在通告发布的前几个小时,罗永浩还在微博为小野即将推出的新品站台,并贴上了双十一预售的网页链接。

  通告发布后不久,悦刻的官网无法打开。悦刻方面回应燃财经称:网站在根据新规进行调整,严格执行新规,撤销链接电商的页面。随后,悦刻官网已恢复正常。

  但是各大电商平台反应不一。目前,苏宁和国美的电商平台已经搜索不到电子烟产品,但截至今天上午7时,天猫和京东依然可以正常浏览购买。

  在部分电商平台搜索电子烟

  有从业人士质疑该通告的法律效力。有观点认为,该通告存在以下几个疑点:一是发布主体存疑,这并非国务院或工信部的文件;二是文中表述用的是“敦促”而不是“依法禁止”;三是没有处罚措施,缺乏具体的执法依据。

  对此,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长青律师对燃财经表示,这个通告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等,其效力虽然不能完全等同于行政法规,但只要不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其效力应当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李长青律师同时认为,由于通告多为宣示或号召性条款,没有列明具体的规范措施和惩罚方式,实际执行效果尚存疑问,这意味着,目前的通告更多起到政策指引和警示作用。

  北京市控制吸烟协会会长张建枢对燃财经表示,去年的通告并没有落实,应该需要具体的法则,上升到立法的程度,至少是部门规章,另外要有罚则。

  多位电子烟创业者称,无论如何,通告禁掉电子烟的线上渠道,都会对电子烟行业造成一定冲击。虽然目前没有具体细则出台,但必然会引发政策的连锁反应。至于是否要关闭在天猫和京东的旗舰店,他们表示“还在观望,要等通知”。

  “对行业的直接影响不大,但是会影响消费者的心理,愿意冒险尝试电子烟的人会减少。”一位电子烟品牌创始人说。

  即将到来的双十一,本将是电子烟行业的第一次集中会战。有电子烟品牌对燃财经称,早在一个多月前,就有淘宝的相关负责人找过来,提前告知其今年双十一的相关政策,以便在投放上优先安排。

  刷单是电子烟行业的普遍现象。有电子烟创业者对燃财经透露,目前的电子烟行业,电商刷单是“日常操作”,一笔真订单,会搭配两笔假订单。此前的618,就存在大量的刷单行为。

  但根据目前的形势,今年双十一的电子烟,不仅是电商平台的销量,就连刷单产业链,都“彻底凉凉了”。

  电子烟路在何方?

  线上渠道将被禁止,国内的电子烟行业将何去何从?

  一位业内人士对燃财经称,国家对电子烟线上渠道的管控是必然的,这次的通告只是一次预热。“电商不让卖了,预计11月底到12中旬会出文执行下架。另外,便利店和烟草专卖店,也不能卖电子烟了。”

  另一种说法是,未来烟草局将会加大对尼古丁的管控,通过实行牌照制,控制尼古丁的统一生产、流通以及烟油制作。

  无论如何,未来对国内电子烟行业的管控是不可避免的。

  从目前来看,如果线上渠道被禁,那么线下渠道和出海将至关重要。

  天风证券(6.160, 0.03, 0.49%)研究所分析师蒋梦晗认为,电子烟行业线上目前占比1/4,对于国内上百家品牌商来说,线上未来只能考虑卖不含尼古丁的产品。烟草局出台批文,电子烟监管类烟草化,大概率由中烟监管,线下渠道竞争更激烈。

  实际上,线下渠道一直是各大电子烟品牌布局的重点。

  过去烟草禁止在网上进行售卖,用户的电子烟线上购买习惯未养成,另外电商平台流量价格贵,使得电子烟公司都将重点放在了线下渠道。

  电子烟品牌早已在线下打起了渠道战。通过代理分销,借助大型快消品渠道,电子烟品牌已经将产品铺设到了烟民出现频率较高的线下场景。夜店、酒吧、超市、便利店等场所,都是目前动销较好的线下渠道。

(编辑:上海头条网 shtoutiao.cn) 打印】【关闭】【顶部
+ 相关信息咨讯
·同样被做空 为什么说爱奇艺成功了 而瑞幸咖啡失败
·健身环、动森接连刷屏,“百年老店”任天堂凭什么
·软银CFO:疫情不影响出售资产计划
·斯坦福学者惊人假说:部分加州人可能早就群体免疫
·对付“癌症之王”,科学家提供抑制肿瘤生长的妙计
·多国专家表示: 我们应携手应对“下一波”大流行
·爱奇艺遭做空小米低开1.72% 系第二大股东持股6.6
·爱奇艺被指虚增用户和营收,龚宇朋友圈否认造假
·Zoom爆重大安全漏洞:数万视频被公开围观 CEO考虑
·石正丽团队:猫群感染是误读,没有证据表明猫群感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心有灵犀一点通·上海头条网站刊载之作品,均来自我站会员在线投稿,全部转载自其它媒体(我站不从事新闻信息创作采编业务),转载目的在于传播信息,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2. 因难以对所有会员投稿的文章事先版权筛查,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被侵权需本网删除的,请务必根据“避风港原则”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或发现被侵权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我站,若未书面通知我站不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3-2020 资讯厨房 ChinaPUB 4 心有灵犀一点通·上海头条(shtoutiao.cn
心有灵犀一点通·上海头条专注于上海本地吃喝玩乐信息,遵守相关部门规定,不刊发不转载涉政治、时评、贸易争端、涉外涉港澳台文章
媒体合作及刊发稿件QQ: 3020096966点击可以 商业合作及网信工信公安不良信息联络电话:021-34121912


ICP备案号: 沪ICP备06008368号-5

沪公网安备 31011202012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