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上海警方开展规范养犬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加强对“携犬外出未束牵引带”、“携带大型犬外出未戴嘴套”、“携犬外出未悬挂犬牌”、“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且不听劝阻”等“三未一进”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启动行政案件当场处罚模式,简化涉犬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
针对适用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的,民警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5月以来,全市累计处罚违法养犬行为870余起,与往年同期相比大幅提升。
上海公安机关通过梳理“110”警情以及“12345”市民热线工单相关信息,明确重点时段、地区,对中心城区街面、道路、中央绿地、健身步道以及公园广场、居民小区、闲置空地等易滋生流浪犬患的部位,采用排摸、巡查等方式对流浪犬只进行收容。同时组织全市派出所向辖区居民、沿街商铺广泛征集流浪犬患线索,及时发现无主、流浪犬,并妥善开展收容。全市近两月已收容处置各类无主、流浪犬数较去年同期提升18%。
同时,警方会同市文明办、上海市志愿公益基金会、市宠物业行业协会、部分宠物医院,积极开展“爱、就带它回家”公益项目,开放流浪犬线下领养活动。今年以来,累计救助32条健康、亲人的流浪犬重新找到领养人,依法免疫并办理《养犬登记证》后,回归家庭。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您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从源头上减少城市流浪犬数量,有力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养犬市民,在为爱犬依法免疫、登记办证的基础上,自觉遵守下列养犬行为规范:
1.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挂犬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为大型犬只戴嘴套;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2.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
3.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4.养犬人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
5.养犬人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
6.养犬人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
相关链接:《养犬登记证》办理流程
免疫环节:养犬人带领犬只赴各区兽医畜牧部门认定的免疫点(以下简称免疫点),注射狂犬病疫苗,免疫点确认已免疫并登记犬种等信息后,向养犬人发放《免疫证》;凭《免疫证》办理《养犬登记证》。
个人办理《养犬登记证》流程:
一、办理依据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二、办理条件
个人饲养犬只的,①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②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③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
三、提供材料
应当提供下列材料:①个人身份证明;②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③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④《上海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表》。
四、办理机构
浦东、黄浦、徐汇、长宁、普陀、杨浦、宝山、嘉定、松江、金山、青浦、奉贤、崇明等区各公安派出所,静安、虹口、闵行等区“一门式”服务网点负责受理、审核、核发《养犬登记证》。
五、审批期限
审批期限:属地派出所或“一门式”服务网点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犬类管理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1〕006号)文件;内环以内每犬每年500元、内环以外每犬每年300元、农村地区不收费。另外,犬只在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处批准的具有动物诊疗许可资质的宠物诊所(或宠物医院)开展绝育手术并取得《上海市犬只绝育证明书》的,养犬管理费用减半。
七、办理模式
1.“一门式”服务办理。以便民服务为出发点,静安、虹口、闵行等区共设有31个“一门式”办证服务点,养犬人携带犬只到办证服务点,由该服务点工作人员负责当场办理狂犬病免疫并登记上传办理《养犬登记证》所需材料(公安后台再审核),让老百姓只跑一次。
2.先免疫后办证。养犬人在免疫点取得《免疫证》后,无需携犬,只需带齐其他材料前往居住地派出所或属地街镇下属犬管办(仅限宝山区)办理《养犬登记证》。
3.一网通办。养犬人线下携带犬只在免疫点获得免疫接种证明后,登陆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在线上传犬只免疫、身份证明、房产登记证明等信息,支付养犬登记费用,完成在线申请并自主选择去属地派出所自行领取或者通过快递送证上门的方式领取,真正实现群众办证零跑动。
4.集中上门办证。因农村养犬分散,管理工作以狂犬病预防工作为重点,每年定期由派出所(乡镇街道犬管办)会同乡镇兽医站工作人员共同上门给农户犬只现场免疫,发放《免疫证》和农村《养犬登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