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对一起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提起公诉。该案是自“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上海市首例提起公诉的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案。
经查,2019年11月初,被告人陈某受邱某指使,招揽赖某伟、赖某业、梁某三人及其本人分别至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办理相应银行卡及U盾、手机卡(简称“多卡合一”)共计12套。后被告人陈某根据邱某指示,将上述12套“多卡合一”交至他人手中,并获取报酬共计人民币11000元。
25日,青浦区某律师事务所被人以冒充其老板要求转账的方式骗走人民币147万元,后上述钱款经由赖某伟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走。
青浦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属于情节严重,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建议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检察官介绍,众多诈骗集团及其服务器都在境外,打击难度大,对于被害人而言,许多财产无法被追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适用该项罪名的相关规定,对此类诈骗活动的边缘犯罪进行清晰的界定,有利于司法机关对核心犯罪进行全方位、多维度的打击,斩断犯罪分子的触角。
检察官提醒,即使没有实际参与犯罪活动,只要你的行为可能对相应的犯罪活动起到帮助或者支持作用,都有可能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勿存侥幸心理,便宜不可贪,坏事不能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