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市场罪分别对唐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450万元(人民币,下同);对唐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对唐某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唐某甲实际控制杨某、王某等人的证券账户;被告人唐某乙实际控制苏某、张某等人的证券账户。
其间,被告人唐某甲伙同唐某乙、唐某丙,不以成交为目的,对“华资实业”“京投银泰”“银基发展”等股票频繁申报、撤单或大额申报、撤单,影响股票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并在多个交易日内的撤回申报量分别达到当日该股票总申报量的50%以上,撤回申报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关联时间内,唐某甲、唐某乙控制账户组通过实施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行为,违法所得共计2580余万元。其中,唐某甲控制账户组违法所得2440万余元,唐某乙控制账户组违法所得140万余元。唐某丙在明知唐某甲存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情况下,仍接受唐某甲的安排多次从事涉案股票交易。
上海一中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与唐某丙的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综合考虑各情节和各名被告人的具体地位、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