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借款6万元签下“虚高借条”,经过层层平账,这笔借款最终虚增至320万元。近年来,类似“套路贷”犯罪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妨害司法公正。昨天下午,市检察院召开“打击套路贷”新闻发布会: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本市检察机关批准和决定逮捕“套路贷”犯罪案件432件879人,提起公诉260件653人,373人已获一审有罪判决,82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判处罚金500万元。
涉案罪名97.49%为诈骗罪
2013年5月,唐某某在奉贤区注册成立投资公司,从事非法放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在放贷过程中,唐某某伙同团伙成员通过种种手段,迫使被害人签下远高于实际借款的借条。在借款人无法还本付息的情况下,唐某某利用事先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唐某某等团伙人员共实施诈骗行为10次,犯罪金额合计700万余元。去年10月,奉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判处唐某某等14人有期徒刑9个月至25年不等,并处没收财产及罚金。
该案是本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涉黑案件。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杨永勤介绍,去年7月打击惩治“套路贷”专项行动以来,共批准逮捕266件562人,提起公诉129件326人。从案件罪名看,“套路贷”案件以涉嫌诈骗罪为主,占全部案由的97.49%,同时伴有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这与“套路贷”犯罪以诈骗为主要手段,通过伪造公文、印章等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继而通过虚假诉讼、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手段实现非法占有目的的基本特征相符。
注重发挥检察机关监督职能
与一般诈骗案相比,“套路贷”案件更复杂,放贷人精心设计一整套证据,甚至能赢得一些民事诉讼。这给检察机关办案增加了难度。
在虹口检察院办理的汪某、陈某等人涉嫌诈骗罪案件中,陈某作为出资人拒不供述,同案犯也不指认,证实陈某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对陈某不批准逮捕。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对陈某涉案证据继续查证,在补充一系列证据后,公安机关再次将陈某提请批准逮捕,虹口区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在陈某参与“套路贷”犯罪事实外,通过串并案件,还查明陈某诈骗另一被害人60万元的事实。2019年11月,虹口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而在嘉定区检察院办理的董某某等15人“套路贷”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通过询问被害人,审核大量账本、欠条等物证,成功追加一节犯罪事实,最终主犯获有期徒刑20年。
杨永勤说,2018年至今,检察机关共监督“套路贷”犯罪立案10件31人,追捕追诉到案的“套路贷”犯罪嫌疑人47人,对21名“套路贷”犯罪嫌疑人审查后增加遗漏犯罪事实,对3件量刑畸轻的“套路贷”案件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其中2件已获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