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仿冒某知名招考网站,男子徐某套取8000余条考生信息后泄漏给多家培训机构,从中非法获利70余万。记者从上海徐汇法院获悉,12月25日,徐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同时,判令徐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媒体上公众赔礼道歉。
记者了解到,该案也是徐汇区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男子仿冒官网贩卖个人信息
徐某今年三十出头,长期在沪从事IT工作。2014年间,徐某在上海某进修学院工作期间,以该学院的名义设立网站,并负责管理维护。
2015年,徐某从该学院离职且在该学院要求终止该网站后,仍然使用该网站直至案发。不仅如此,他还先后以自学考试、成人高考、远程教育等名义设立多个网站,考生在网站报名页面填写姓名、手机号码等信息后,徐某将获取的考生个人信息提供给营利性教育机构招生使用,从中获利。
期间,徐某仿冒上海知名官方招考网站,网站从网页排版布局,甚至是网站logo都与官方网站基本一致。为了达到逼真效果,提升网站流量,获取学生信任,该假冒网站每日同步发布官网相同的内容极易混淆和引人误解。他还另设置与该官方网站同名的微信公众号、自媒体账号等,以此误导公民提供身份信息,严重侵犯了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经查,2015年12月至2019年7月,徐某通过其设立的网站获取公民信息共计8000余条,并按照培训机构招生成功后收取的学费提成,获利70余万元。
侵害个人信息安全带有社会危害性
检察机关认为,徐某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相关单位的声誉,侵犯到了众多公民的个人信息,具有社会危害性,还严重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已不再停留在个人层面,针对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导致公民的人身、财产、隐私以及正常的工作活动都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已经上升到整体网络信息安全的重大层面,应当是带有公共利益性质的抽象法益,受我国网络安全法所规制和保护。
为此,检察机关有必要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在省级媒体就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其他单位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中部分系非法获取,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考虑到徐某自首,且认罪认罚,退出部分违法所得,最终做出上述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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