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送养”之名,将刚出生的儿子卖给别人,夫妻俩涉嫌拐卖儿童罪获刑。
2019年1月11日,在上海某医院一名足月健康的男婴降生了。然而,这名男婴的父母孙某、金某并没有感到欣喜,反而心情复杂起来。原来他们已有10岁的儿子,并且两人由于来沪做生意失败,家里欠下十几万债务。夫妻俩便产生了把孩子“送养”的想法。
孩子满月后,丈夫孙某向金某提出把孩子送出去,金某同意了丈夫的提议,并打电话给朋友赵某,让其帮忙找找需要孩子的人。赵某听后便答应了下来,并表示如果介绍成功的话,要收取一定好处费。
随后,赵某找到人脉较广的冷大姐并告诉她这件事,冷某在春节回江西老家时,得知同村老乡樊某因身体残疾大龄未婚,樊某及其父亲正有“领养”孩子的打算。
2019年春节过后,赵某带着冷某前往孙某、金某家,确认孩子一切正常后,将孩子的照片及视频微信发给了樊某,樊某及其父亲看后表示很满意。孙某、金某提出要7万元的“营养费”,但冷某隐瞒了樊某同意以此价格“领养”的事实,对孙某、金某谎称樊某只愿意出5万元。最终在赵某、冷某的居间联系之下,孙某、金某同意将亲生儿子以5万元的价格“送养”给樊某父子,并约定事成后分别给了赵某、冷某各5000元好处费。
2019年3月1日,赵某驾驶车辆带着孙某、金某、冷某和新生男婴赶赴江西南昌进行交易。在签订所谓“收养协议”后,樊某的父亲将5万元现金给了冷某,樊某的姐姐另外通过微信转账给了冷某2万元。冷某私吞下2万元,将5万元现金给了孙某夫妇,孙某夫妇收到5万元现金后,分给冷某、赵某各5000元。
亲生儿子“送养”出去后,孙某夫妇将“送养”孩子的钱用于偿还欠款和生活开销。孙某夫妇渐渐开始思念自己的孩子,越想越后悔,于是想把孩子再要回来,经与中间人赵某、冷某数次联系,均遭到断然拒绝,又无樊某的任何联系方式。2019年3月27日,孙某夫妇无奈之下想到借助警察的力量帮助其找回孩子,此时的他们对于自己“送养”孩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一事仍浑然不知。
在接到孩子母亲金某的报警后,经办案民警进一步调查,于2019年4月2日作出立案决定,2019年5月在江西修水县某地找到该名男婴,并将“领养”人樊某父子抓获,同时将孙某、金某、赵某、冷某传唤到案。鉴于孩子现由其母亲金某抚养,公安机关对金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2019年6月24日,经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孙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借“送养”为名,出卖亲生子女,冷某、赵某明知以出卖为目的,居间联系,收取好处费,涉嫌拐卖儿童罪,对该3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近日,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被告人孙某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被告人金某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冷某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赵某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买家樊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孩子不是商品,也不是父母的私有物品,即使是亲生父母,也不能随意处置孩子。法律规定父母有责任和义务对子女进行抚育和监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转移监护权。父母以无力抚养为由,将亲生子女随意“送”与他人并收取巨额钱财,已经超出民间送养的范畴,属于假借“送养”之名,行“出卖”之实,侵犯了子女的人身权利,构成拐卖儿童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