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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上一39岁男子烧杨絮 结果烧掉3770万财产!
 
2019-12-21 13:28:16

  成年人必须要注意小节,不要随随便便行事。杨絮纷纷因风起,远离火种莫大意。

  今年5月,我们曾报道过青浦区华新镇华丹路发生的一起火灾事故。火灾过程已调查清楚,起火原因却令人啼笑皆非:大火竟是一名男子出于无聊、烧杨絮玩火引发的。近日,该男子因犯失火罪、被法院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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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控显示:5月22日14许,犯罪嫌疑人汪某来到华腾路1688号3号楼北侧通道东北角抽烟。

  出于好玩,汪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通道和隔壁厂房之间堆积的白杨絮,白杨絮起火后又引燃了一旁的塑料废品等可燃物。汪某见火越烧越大,无法踩灭,便开始使用现场工具接水灭火、随后又拿来灭火器喷洒,但火势慢慢失去了控制。虽然同事们一起来帮忙,面对大火、众人也无可奈何,只好拨打119火警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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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快,火势蔓延至围墙后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内,使该公司冷库着火损毁。

  消防队到达现场灭火后,汪某也一直胆战心惊地在旁观看,既不敢离开、也不敢和任何人说这件事。

  晚上,汪某带着惴惴不安的心情回宿舍睡觉,但又辗转反侧、难以入眠,直到凌晨一点多,警方将其抓获。

  事后,汪某在审讯中交代,自己点燃白杨絮不为别的,只是因为好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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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汪某:“下午上班以后,我到厂房后面抽烟,点燃了垃圾、烧起来了。怎么会点燃垃圾?我点着了白杨絮,一不注意,火一下子蹿过去了,蹿到垃圾里去了。垃圾烧起来以后,烧到架在墙上的那个外面是铁皮、中间是泡沫的东西,一下子烧起来了。白杨絮就摞在地上嘛,不多,监控上可以看到,但是具体是怎么蹿过去的,我也不清楚。我也没发现,要是及时发现肯定会想办法灭掉的。但火一下子蹿到那边墙角,烧起来了。我跟着就灭火但没灭掉。你为什么要点杨絮?当时怎么想的?没、没、没有。当时不是故意的。就是在那里抽烟,闲着没事干。到底是为什么?我也不知道。现在问我,我都不知道为什么会这么做。后来火势怎么样?后来我用盆接水,去灭火、灭不掉。旁边有同事,我就让他去拿灭火器。灭火器拿来灭,也不行,最后也帮着用消防栓灭火,谁知道最开始消防栓不够长,到最后接起来以后火势就蔓延开了。最后烧到控制不住了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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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犯罪嫌疑人汪某现年39岁,湖北来沪,为上海一家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经理曾某因害怕消防人员发现起火点在其公司区域内,谎称监控损坏、后迫于压力将监控录像交出。

  面对严重的火灾后果,汪某后悔不迭。他表示,自己并不是故意这么做的,当时自己不知怎么就鬼使神差点燃了白杨絮。

  经评估,该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人民币3770万元。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罪犯汪某:“没有在里面好好想想?为什么会发生这么严重的后果?没有考虑到会造成这么大危害。我应该好好考虑清楚,不该做的事千万不要做。这样我也很后悔的。你抽烟的人不应该有防火意识吗?你还主动去点火。当时我没有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如果知道的话,打死我都不会去做这种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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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汪某过失引起火灾、致多家公司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对于受灾企业的赔偿事宜,保险公司也已介入调查。

  青浦区人民检察院顾检察官:“我们主要是考虑到汪某是出于好玩才点燃白杨絮,最后造成火势不在掌控的局面,而不是出于故意放火的主观目的。失火罪和放火罪,失火罪是一种过失犯罪。放火罪本质上是一种故意犯罪,这是有本质区别的。被告人汪某是出于好玩的心态,我们认为他是构成了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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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他在案发后也是积极地去灭火,也是用脚去踩灭白杨絮、用消防栓去浇灭可燃物品,但是最后火势都没有得到控制、最后造成了这么大的一个经济损失,所以最终我们认定汪某是构成失火罪。在量刑上面,失火罪与放火罪的区别是,失火罪是情节较轻的,一般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是致人重伤或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失火罪一般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罪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事实上,汪某并不是第一次做出点燃白杨絮的危险行为,早在事故发生前几天,他就在抽烟时尝试过点燃白杨絮,只不过,当时汪某很幸运,火势尚小的时用水把火浇灭了。

  此次事故,可谓偶然中的必然。检察官提醒:消防安全意识很重要,应时刻牢记心中。重大事故与灾害,往往起于青萍之末。

  青浦区人民检察院顾检察官:“汪某在案发前三四天也有过同样的点火行为,也点燃了白杨絮,但当时是没有发生什么后果。后来他出于好玩再次有了同样的行为,这次火灾就没有得到控制。我觉得本案的经验教训是非常大的,我们一定要引以为戒,加强消防安全意识,不能够随意出于好玩的心态,去做出这种不计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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