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下午,普陀法院对一起利用学校保安身份强制猥亵儿童的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判令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教育等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这是普陀法院首次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作出的“未成年人保护从业禁止”判决。
2019年8月初,正值学校放暑假,普陀某学校的保安刘某乘四周无人之际一把抱住女同学小玲(14周岁)进行猥亵。小玲极力反抗后挣脱逃离。经鉴定,她体表挫伤,已构成轻微伤。事后小玲为了保留证据,用微信和电话联系刘某,让其承认了当天猥亵小玲的事实,并且录了音。小玲随即到派出所报警。
2019年11月6日,普陀区检察院对刘某以强制猥亵罪提起公诉,普陀法院认为刘某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未成年人,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
然而刘某身为学校保安,其负责维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在校学生不受侵害。然而他却违背职业道德和工作职责,利用职务便利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据此,法院决定对刘某处以从业禁止,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
对刘某发出的从业禁止令,将禁止其从事教育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单位或职业,如学校保安、校车司机、学校厨师、未成年人培训机构工作人员等,禁止令能够从空间上隔离刘某对未成年人的接触,最大限度地抑制其再犯罪的可能性。
法官评说:
近期,校园欺凌案件屡见不鲜,我们也做过多期预防校园侵害行为的文章。
再次呼吁同学们注意的是,“欺凌者”包括的范围有很多,他们中不仅有心怀“恶意”的“熊孩子”,也不乏带着“保护者”面具的保安、老师。而后者的危害性可能更严重,也更加难以辨别。
在本案中,“坏叔叔”刘某得到了严惩,很大的因素在于小玲在事发24小时内做了验伤,还极具智慧地用微信和电话录音固定了刘某自认犯罪的事实证据。最后勇敢地站出来。
当然,案件也折射出了很多值得关注的现象,比如工作忙碌的父母与孩子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对孩子的心理和日常行为疏忽大意。学校对保安日常工作监管缺失,内部警示教育不够等等。
学校是孩子成长的摇篮,普陀法院愿集社会合力,把摇篮打扫干净,勿使校园成为欺凌的温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