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9岁男孩罗琪。澎湃新闻记者 蒋格伟 翻拍
11月8日晚间,长沙市官方独家回应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称,在长沙9岁男童罗琪(化名)被一成年男性殴打致死一案中,嫌犯冯某华有精神病史,曾于2010年两次入住精神病医院就治,一次历时四个月,一次两个月。目前,警方已邀请专业的精神鉴定机构对嫌犯进行鉴定。
该案发生后,引发了舆论的持续关注。具有重大社会危害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又被称为“武疯子”。近年来,“武疯子”伤人、杀人事件屡见报端。就在11月5日,安徽网报道称,安徽巢湖市一“武疯子”手持三把尖刀,在街头到处乱舞,危及周边人群的生命安全,民警狂追600米,最终将其制伏并夺下尖刀。
那么,在此类案件中,“武疯子”应担何责?受害者应如何追偿损失?社会相关部门应当如何对这类特殊群体进行有效的救治和监管,从而尽可能预防惨案的发生?澎湃新闻采访多位律师,对“武疯子”犯罪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梳理。
精神病人未必就有“免死金牌”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之规定,精神病人涉嫌犯罪,须经过司法鉴定,确定其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分三种情况以区别对待:
作案时,如果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如果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精神病史未必就是免死金牌,而是根据具体情况,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处罚。”丁金坤说。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邓学平律师告诉澎湃新闻,不具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实施暴力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是世界各国的通行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这些精神病患者一放了之,任由其暴力伤人、危害社会。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时,就专门增设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其中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邓学平认为,在长沙男童遇害案中,如果冯某华被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那么就可以对其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确保没有人身危险性后才能使其回归社会。
当遭遇“武疯子”犯罪案件,受害者如何追偿损失?丁金坤称,根据《精神卫生法》第28条,“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丁金坤认为,本案中,若疑犯有两次入精神病院治疗史,出院后,监护人应该严加看管,以防危害社会;如果监护人严重失职,造成恶性杀人案件,则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
应将严重精神病患者的强制治疗落到实处
在对精神病人的监管方面,丁金坤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一方面保障精神病人合法权益,一方面防止其为危害社会。
《精神卫生法》第7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丁金坤表示,就长沙男童遇害案而言,要查清男子行凶时是否精神病发作,精神病患监护人是否失职,精神病患原居住地区的相关工作人员是否有责,即有没有定时走访、掌握精神病患的动向,以防止失控。
“亡羊补牢,为时不晚。要对精神病人建立动态行踪的管理,尤其是精神病人流动时,要及时通知新住所的基层组织,譬如居委会。本案如果居委会与物业事先知情,采取措施预防,避免危害。”丁金坤认为,要建立和完善监护人主动报告精神病人行踪制度,以对社会负责,违者不报的,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这些年来,“武疯子”伤人事件屡见不鲜。“难道只有杀人了,法律才介入吗?”律师邓学平指出,启动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一般需要以精神病患者实施的暴力行为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为前提,也就是说,必须有了受害者,经过刑事立案侦查后才能启动。这在客观上容易导致对精神病患者暴力行凶的放纵,在悲剧发生后才进行补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