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拆迁,一承租方为骗取巨额拆迁款,藐视法律,伙同他人在民事诉讼中伪造工程合同,虚构银行流水。日前,经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李某、陈某因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缓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被告人王某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7年3、4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因其承租的厂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限期拆除,为获取更多补偿款,张某伙同其他出资人陈某、李某共同指使王某帮助伪造证据。
原来,王某于2016年底为该承租方建造了一处造价为190万元的冷库。当天,王某在张某、李某的现场指导下,将先前的冷库工程合同篡改成一份造价为1330万元的虚假合同,并签字、加盖其公司公章。随后,王某将该虚假合同与相应的工程款收据交给张李二人签字盖章。
2017年6月至11月,该承租方的主要出资人陈某按照虚假合同的造价,先后多次向王某公司账户转账,伪造支付合同工程款的虚假银行流水。
2017年7月,张某向当地法院起诉厂房老板王某,要求赔偿其租房损失。法院受理后对出租人王某的相关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并采信了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于2018年1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相应损失600万元人民币。
虽然合同规范,还有相对应的银行流水,证据可谓天衣无缝。可这巨额赔偿不禁让厂房老板王某产生了怀疑。于是王某委托律师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
青浦区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其中,“作证”不仅包括提供言辞证据,也包括提供物证、书证等其他形式的证据。本案中,张某、李某、陈某共同指使他人在民事诉讼中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王某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检察官提醒,本案中承租方理应得到一定数额的拆迁补偿,然而张某等人为了牟取更多利益,在民事诉讼中非法伪造证据、夸大损失,其最终因藐视法律而被法律惩罚。广大市民朋友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切不可起贪念,产生效仿心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