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对蔡某等9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40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六年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15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利用长期担任海曙区高桥镇藕缆桥村党支部书记的职权及影响,网罗、扶植了被告人王某、李某、朱某、赵某等一批村干部,吸收唐某、毛某、林某等组织成员。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规约,通过侵占村集体资产,垄断村级工程,强行向在村企业收取高额工会费,非法倒卖土地,收取夜宵摊摊位费,收受贿赂等手段,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同时,被告人蔡某一方面通过干扰破坏村里选举活动,长期把持藕缆桥村基层政权,打击报复举报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村民;另一方面先后多次组织、指挥被告人王某、李某、朱某、赵某、王某生、唐某及毛某、林某等人,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蔡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在藕缆桥村称霸一方,造成重大恶劣的影响,使当地群众的心理产生巨大恐慌,破坏藕缆桥村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