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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起,上海交通违法逾期不缴纳罚款 加收滞纳金
 
2019-9-18 17:15:05

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今天上午宣布,将从2019年10月10日起,对所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接受罚款处罚后逾期15天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数额不超过处罚金额。

  举个例子,交通违法行为人在2019年9月1日接受200元罚款处罚的,应当在9月16日前缴纳罚款,逾期未缴款的,10月10日起将被加处罚款,并从9月17日起计算逾期天数和加罚金额。

  “从10月10日执行加处罚款措施,在此之前产生的逾期15日未缴款的交通违法行为,同样要接受加处罚款的处罚。”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事故防范处副处长张丽清表示,加处罚款金额不超过罚款本身的金额。

  同时,公安机关将对本市有多起违法逾期不执行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实施违法催告,强化路面查处、加强对失信“大户”拦截处理。对5起以上交通违法处罚逾期不缴款的,公安机关还将严格依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将人员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驾驶人,抓紧通过注册“12123”APP 、“上海交警”APP、实时查询本人或本人名下车辆的已处罚未缴款的违法信息和处罚决定书编号。已在本市公安机关接受罚款处罚,且自处罚决定后15天内未缴纳罚款的,请于2019年10月10日前,抓紧通过以下缴款渠道执行处罚:“随申办市民云”APP、“上海交警”APP、“交管12123”APP、云闪付、工行网银等。不具备网上缴款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前往全市所有工商银行网点ATM机或柜面缴纳罚款。当事人已接受罚款处罚且尚在法定缴款期限内的,也请抓紧履行处罚决定,避免因逾期被加处罚款。“交管12123”APP和“上海交警”APP用户,处理本人机动车和备案绑定的非本人机动车交通违法时,可以同步完成处理和罚款缴纳。

  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处罚决定既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诚实信用的道德要求。上海公安机关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依法加处罚款、纳入征信系统,目的是督促违法当事人摒弃拖延处理交通违法、拖延履行处罚决定的陋习,充分发挥处罚的教育引导作用,提升市民群众养成尊法守信的自觉意识,推动全市道路交通环境更有序、更安全、更干净。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都能够树立起牢固的法治意识,养成尊法守信的良好习惯,共同维护好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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