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姐姐,这个问题我知道!”法律知识抢答环节,13岁的乐乐把手举得高高的,逗笑了在场的检察人员。
这是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在今年暑期举办的一次检察开放日活动,现场邀请了20余名中小学生,而乐乐是检察官暗中关注的重点对象。
一年前,乐乐还深陷监护困境,检察机关从儿童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通过依法办案、落实救助、强制“补课”。
母亲两次遗弃亲生子
乐乐首次进入检察机关的视线是在2018年初。当时,长宁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黄冬生带队开展困境儿童权益保障调研,在走访民政局时得知,未成年人乐乐因被亲生母亲遗弃长期滞留于民办福利院。
原来,乐乐是非婚生子女。十多年前,乐乐的母亲何翠玲在上海打工时,与上海人刘根林发生一夜情并生下了乐乐,丈夫因此与她离婚。离异后的何翠玲曾带着乐乐找到刘根林,可刘根林早有家室,不肯接纳乐乐。没有收入、没有住所的何翠玲独自难以养育孩子,只好将刘根林告上法庭。
2013年5月,长宁区法院判决乐乐随母亲何翠玲生活,由刘根林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直到乐乐年满18周岁为止,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谁知几天后,何翠玲竟将乐乐遗弃在了长宁区法院立案大厅。经法院多次沟通,她在一个月后将乐乐接了回去,并保证不再遗弃孩子。然而没过两年,她却再次将乐乐扔在了法院门外。此后,乐乐只能借住在民办福利院,开始了长达四年的寄宿生活。
听闻了乐乐的遭遇,检察官们在感到痛心的同时,认为何翠玲先后两次遗弃亲生子,情节非常恶劣,涉嫌遗弃罪,应当启动刑事程序以解决乐乐的监护困境。于是,长宁区检察院将该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核实。
除了依法追究何翠玲的刑事责任,乐乐的生活、学习问题也亟待解决。该院向区委政法委汇报相关情况,政法委指定由新泾镇承担对乐乐的临时监护责任,并联系社会福利机构为乐乐设置了一间临时照护室,安排专门人员同住照顾。此时的乐乐已经12岁了,正面临“小升初”的关口,但由于他没有上海户籍,学籍上存在问题。为确保乐乐能接受教育,区教育局专门为他办理了转学手续,安排他就近入学。
自幼被遗弃的经历对乐乐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导致他防备心较重,对亲情淡薄,容易沉溺于网络游戏。为此,长宁区委政法委牵头成立关护小组,对乐乐开展针对性的心理疏导和爱心关护。
母亲被判缓刑期内接受强制亲职教育
2018年11月15日,长宁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遗弃罪对何翠玲提起公诉。是否要撤销何翠玲的监护权,成为该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负责人尤丽娜办案时思考最多的一个问题:“一旦监护人构成刑事犯罪,依法可以剥夺其监护权。但对于孩子来说,最理想的成长环境离不开家人的陪伴,所以我们要考虑多个因素:一是孩子的意愿,二是何翠玲的表现,三是孩子未来身心健康发展的需求。”
为保障乐乐在诉讼过程的法律权利,长宁区检察院联系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乐乐提供法律服务,并就是否愿意继续由母亲何翠玲进行抚养充分征询乐乐的意见。乐乐说他一直记得在妈妈怀抱里度过的温馨时光,以后还是想要回到妈妈的身边。
何翠玲被羁押后,接受了法治教育和心理疏导,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羞愧和悔恨。她向尤丽娜承诺,如果可以继续抚养乐乐,她会一心一意照顾孩子,来弥补自己造成的伤害。同时,何翠玲在沪打工的妹妹也向检察院表示愿意和乐乐母子同住,解决他们的住所问题。
鉴于何翠玲认罪态度良好,同意履行监护职责,其亲属亦作出落实住处的书面保证,该院对何翠玲的再犯可能性、监护意愿真实性和监护能力进行了综合评估。
最终,检察官们一致认为,对何翠玲适用缓刑,完善其监护能力,进而逐步修复母子关系,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也最符合乐乐身心健康发展的利益,故本案不易启动剥夺监护权程序。
虽然乐乐更希望回到母亲身边,但何翠玲此前的“不良记录”着实令人担忧。长宁区检察院认为,有必要让何翠玲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高责任与担当意识,以实际行动修补改善亲子关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因此,该院建议区法院根据此规定,判处何翠玲在缓刑考验期内接受强制亲职教育,获法院采纳。
今年2月15日,该案在长宁区法院宣判,何翠玲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决还以缓刑禁止令的形式要求何翠玲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得逃避家庭教育指导,否则将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澎湃新闻记者从长宁区检察院获悉,这是全国首例含有强制亲职教育内容的禁止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