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后,今天上午向社会公开,10月1日起将施行。在规定中,除了对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在管理等方面进行完善外,还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奖”中增设“科学技术普及奖”奖项,建立了“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度,进一步扩大“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授奖范围。
获奖对象不局限于中国公民
科学合理地设置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动态优化调整授奖对象,是发挥奖励对科技创新引导和推动作用的关键。为此,按照国家有关改革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规定》重点作了以下调整:一是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奖”中增设“科学技术普及奖”奖项,引导提高社会公众的整体科学文化素质,推动形成崇尚科技创新的社会氛围。二是将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获奖对象由“公民”调整为“个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三是对提名项目实行定标定额评审,对本市科学技术奖各奖项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奖励总数作了明确规定。四是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在“科学技术普及奖”的评定要求上,这一奖项授予取得重大科普成果,为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组织。
建立上海市科技奖提名制度
为进一步发挥科学共同体和专家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申报中的作用,《规定》重点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凡是符合本市提名资格规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部门和科学技术专家,均可以提名相关候选对象。二是明确了提名者的责任。提名者应当提供真实、可靠的提名材料,并在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在评审程序上,《规定》也进行了优化,对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调整:一是充分发挥评审委员会的作用。规定由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则组织开展对候选对象的初评、复评和终评,并提出最终授奖建议。二是增加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程序。明确监督委员会要对提名、形式审查、初评、复评和终评等各个环节的评审活动进行监督。三是完善获奖的审定程序。奖励委员会要根据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对各获奖对象、等级进行审定,并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审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