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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当“中间人”为别人借款千万 女子拒绝承担一半债务
 
2019-8-27 18:31:17

  东方网记者刘理、通讯员王长鹏、蔡妍8月27日报道:为了帮助急需用钱的朋友,“中间人”拉上多名好友筹来一笔钱再借出去后。但是,如果这笔钱将来有借无还,“中间人”是否需要负责?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帮朋友借钱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经审理,法院二审改判帮忙借钱的中间人不承担借款的共同返还责任。

  为获高额利息女子拉上好友借款给他人

  李红和史良是朋友。自相识开始,史良就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断断续续地向李红借钱,但基本都是有借有还。2011年初,史良又因公司急需资金向李红求助,这次史良承诺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即每个月2%的利息)。听到这,李红心动了,抱着有钱大家一起赚的心态,这前前后后一共找了26个亲戚朋友筹钱,累计金额高达上千万,而李红的多年好友赵美就是这其中之一。

  赵美在李红的劝说下,先后共拿出200万元借给史良,但这些钱并非直接由赵美打给史良,而是通过李红账户中转交给史良,相应的利息支付也是通过李红中转,即史良把每期应支付利息打给李红,李红再逐一分配给各个借钱的亲戚朋友。随后,赵美拿到了落款人为史良的6张借条,总金额共计200万元。

  起初,史良确实是按约将相应的利息打给李红,再由她分配给各个债权人。可自2017年7月开始,史良就不怎么支付利息了,面对26个亲朋好友和如此高额的借款,李红开始慌了,这才反应过来自己被骗了,于是立马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史良系集资诈骗。为此,李红、史良和赵美也都分别被叫到公安机关做了询问笔录。

  担心有借无还中间人被告上法庭

  赵美认为,自己出于对老朋友的信任,才将自己的钱拿出来,本想赚些利息作零花钱,现在零花钱没了,本金不能没。想到这里,赵美带人找到了李红,让她写下了一份担保书:若史良无法返还200万元,李红愿意承担债务的一半。

  对史良的涉嫌集资诈骗案,公安机关经审查认定并无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为了讨回自己的借款,赵美不得不将史良、和多年好友李红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史良、李红共同返还借款200万元,并按约支付相应的利息。

  然而在庭审中,史良却称自己根本不认识赵美,与她从未发生过任何金钱来往,不存在借贷关系。自己始终联系的都是李红本人,因为与李红及其公司之间有生意往来,所以才按照李红的要求写下6张借条。

  一审法院认为,赵美对于李红与史良之间的钱款往来无法掌控,而史良辩称其从未收到过借条对应的借款,李红亦未能提供其就赵美交付款项转交史良的证据,故赵美选择将李红视为借款合同的相对方,并无不当。据此,一审判决李红也要承担借款返还责任并支付相应利息。李红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其不承担返还责任。

  二审改判:借款中间人不承担返还责任

  上海一中院查明,赵美2017年3月10日曾提交过一份起诉状,明确其系通过李红向史良借款200万元,要求史良承担返还责任,李红则基于其出具的承诺书承担担保责任。

  上海一中院认为,根据赵美曾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其清楚200万元的出借对象是史良,而非李红,且赵美之后也收到了史良出具的总金额为200万元的6张借条。虽然赵美与史良之间的资金往来涉及到李红,但借款合意却明显是在赵美与史良之间形成,此与赵美2017年3月10日最初诉讼时所提诉请及其陈述亦相一致,故难以认定赵美与李红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其次,根据担保书内容,李红明确是在史良无法返还200万元时,才愿意承担债务的一半。符合担保法第十七条关于“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的规定,且根据该条第二款关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李红在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中就其不同意返还债权人赵美涉案借款的抗辩具备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应予以支持。

  上海一中院遂改判李红不承担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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