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今天发布公告称,公开谴责上海中毅达控股股东大申集团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大申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明,2018年12月27日,*ST毅达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执794号之二)。法院裁定将公司控股股东大申集团持有的公司限售股股票2.6亿股作价人民币5.05亿元,交付给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用于抵偿大申集团的债务,上述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4.27%。根据法院裁定书,信达证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大申集团在持股比例减少24.27%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虽经监管督促,但大申集团至今仍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能向公司及相关监管部门说明未披露原因和有关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权益变动导致的控制权转让,是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权益变动报告书是上市公司股权变动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对于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大申集团应当在相关重大事项发生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明确市场预期。但大申集团至今未能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投资者无从知晓股份变动的具体情况,也无法判断后续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大申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市场公开、公平的原则,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公司控股股东大申集团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3条、第1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3条、第11.9.1条等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大申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