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强迫吃饭”恶势力案件,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三名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继续追缴三人违法所得,予以上缴国库。
经查,2017年底,石某某在杭州市下沙经济开发区某小区以单元楼内的房间为载体开设了一家“食堂”,江某负责买菜烧饭、石某负责收款记账。
开业前,石某某、江某召集该小区的租户至“食堂”开会,强行要求小区内的人员交钱到“食堂”吃饭,规定每人每天70元或80元,还要求住户即使不去吃饭也要缴纳费用。
其间,该小区住户胡某因经济困难没有按期缴纳饭钱而被石某、江某威胁,被迫补缴了1100元。另一住户罗某也曾因没有交费吃饭而被石某殴打。其余住户因听到有人被威胁或被殴打,慑于该团伙在小区内的影响力被迫交钱,每日到“食堂吃饭直至案发。
据统计,石某某等人迫使多名住户至“食堂”吃饭至少有376次,交易金额至少2.6万余元。
今年3月12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将三人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利用他在暂住地小区的影响力,开设“食堂”,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该小区住户就餐,收取“餐费”,强卖商品,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且属共同犯罪,构成恶势力团伙,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范跃红、黄丁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