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上海头条 > 信息资讯 > 社会快讯 > 浏览正文


6名盗墓者盗东周古墓被抓 主犯曾参与大云山案
 
2019-8-1 13:51:38

 来源:重庆晨报上游新闻

  一个不起眼的土墩旁,新挖的石块、烟头、蛇皮袋引起了巡山人员的注意。巡山人员将图片发到单位微信群中后,有人称土墩应该是一个古墓葬群。后经办案机关确认,被私挖土墩系横山石室土墩墓葬群,目前已上报国家文物局。

  8月1日,上游新闻记者从江苏省高院了解到,虽然6名盗墓者并未得手,但本案中盗洞深达四五米,直接深入到墓葬本体部位,接近墓室,对古墓造成了直接的严重破坏。法院对6名被告人作出一年一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均处罚金2000元的判决。

▲现场发现的盗洞。图片来源/虎丘区人民检察院▲现场发现的盗洞。图片来源/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苏州市虎丘区横山山顶分布着十余座大型土墩,又称石室土墩墓,是夏商时期以来江南地区的典型遗存,与吴越文化有着密切关系。在2008年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中,横山顶共发现该类石室土墩15座,并以“横山石室土墩墓葬群”上报国家文物局。

  2018年6月,在苏州做工程的赵某接到朋友曹某电话,“他说以前在山上做工程时,挖出过东西,那边肯定有古墓,要懂行的人过来看看。”赵某很快联系到一个懂行的朋友,让他帮忙找几个“扎杆手感好”的师傅。

  “扎杆手感好”是盗墓的行话,经验老到的人用钢钎插到地里,凭手感就可以分析土层结构,环境好不好,有没有料,一探就知道。几天后,经验丰富的李某、魏某从外地赶到苏州。

  “之所以说他们经验丰富,是因为李某和魏某曾参与过2009年震惊全国的盱眙大云山盗墓案。”办案人员向上游新闻记者介绍。2009年初,一伙盗墓贼在大云山顶部挖掘古墓,连丧四条人命,惊动了当地政府和文物部门。经抢救性挖掘,确认这里是汉代陵园式诸侯王级别的西汉古墓群,墓园内发现有大墓3座,武器坑2座,车马坑1座,各种等级的陪葬墓13座。

  李某和魏某向警方供述,几人先上山探路踩点,锁定了一小块地方,断定“应该有料”后,连续三天携带绳索、铁锹、钢管、编制袋等作案工具前来盗墓。“先挖出一个L形的盗洞。怕盗洞坍塌,还特意用钢管撑起了一个方形框架确保安全,然后在上面盖上树叶。”李某和魏某供述。

▲盗洞用钢管撑起。图片来源/虎丘区人民检察院▲盗洞用钢管撑起。图片来源/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苏州虎丘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经勘查,本案盗洞宽1.2米,高1米,深达4.2米,直接位于墓葬本体部位,接近墓室,对墓葬本体造成了直接的、严重的破坏。后经鉴定:被盗掘的墓葬系东周时期古墓葬,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对苏州地方的历史、文化,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盗掘行为对该墓葬本体造成了直接、严重的破坏。

  庭审中,被告人赵某、魏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二被告人盗掘古墓未到达墓葬本体、侵入墓室,属犯罪未遂。但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曹某预谋并纠集被告人李某、魏某等共同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在共同犯罪中,6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最终判处6名被告人一年一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均处罚金2000元。

  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编辑:上海头条网 shtoutiao.cn) 打印】【关闭】【顶部
+ 相关信息咨讯
·一名走私犯罪嫌疑人因新冠肺炎疫情回国自首
·背负命案潜逃37年,他在疫情期间落网了
·卖假消毒液给防疫指挥部,两人被捕
·广州地陷事件3名失联者遗体全部找到
·男子买彩票中千万大奖 店主称“弄错了”愿赔15万
·山东一医院副院长受贿百万 要求判缓刑被法院驳回
·两中国女子在新加坡警察局遭性侵 涉事警察被撤职
·郑州金水区法院团购322套房:8年未交房 多人离职
·小偷盗窃教师5000元短尾猫 500元卖给同校学生
·安徽一辆货车和客车迎面相撞 致8人死亡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心有灵犀一点通·上海头条网站刊载之作品,均来自我站会员在线投稿,全部转载自其它媒体(我站不从事新闻信息创作采编业务),转载目的在于传播信息,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2. 因难以对所有会员投稿的文章事先版权筛查,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被侵权需本网删除的,请务必根据“避风港原则”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或发现被侵权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我站,若未书面通知我站不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3-2020 资讯厨房 ChinaPUB 4 心有灵犀一点通·上海头条(shtoutiao.cn
心有灵犀一点通·上海头条专注于上海本地吃喝玩乐信息,遵守相关部门规定,不刊发不转载涉政治、时评、贸易争端、涉外涉港澳台文章
媒体合作及刊发稿件QQ: 3020096966点击可以 商业合作及网信工信公安不良信息联络电话:021-34121912


ICP备案号: 沪ICP备06008368号-5

沪公网安备 31011202012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