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底,来沪女子丁莉(化名)赶往上海铁路南站乘坐高铁,在列车停止检票后欲强行闯关,并将赶来劝阻的客运员拉扯、咬伤,后丁莉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后,丁莉不服,向上海铁路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经复议维持前述处罚决定。丁莉仍不服,起诉至闵行法院,要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以及复议决定,并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
今天,闵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一起治安行政处罚案。经过两个小时的审判,闵行法院当庭宣判,依法驳回丁莉的全部诉讼。
女子强闯检票口被拘留
2018年12月6日上午,令人匪夷所思的一幕发生在了上海南站。
当日 8时35分,赶乘K149次列车的女乘客丁莉匆忙赶至9号候车室,此时该次列车已停止检票,但丁莉仍欲强冲进检票口。客运员立即将其拦下,并告知她,该趟列车已停止检票,可改签乘坐下一趟列车。
上海铁路公安表示,经查明,当日,丁莉强闯检票口,对前来劝阻的铁路工作人员反复撕扯、扭缠,干扰检票口正常工作,为阻挠工作人员陆某某关闭通往站台之门,咬其手腕抓住其手,致陆某某左手受伤。
多名旅客围观
铁路公安民警到场后,对申请人进行口头传唤,申请人不予听从,继续滞留现场。后申请人在民警反复劝解下,才被带离现场。期间,多名旅客聚集、驻足围观。上海铁路公安认为,原告丁某的行为扰乱了公共场所的秩序,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行政拘留5日后,丁莉不服,向上海铁路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经复议维持前述处罚决定。丁莉仍不服,将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起诉至闵行法院,要求撤销此前的处罚,并要求上海铁路公安处赔偿因拘留造成的经济损失。
原告丁某
原告:公安机关处罚量罚过重
在法庭上,丁莉认为,当天案发持续时间短,南站工作人员在履职中存在不当,其在主观上不具扰序的故意。综上考虑,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量罚过重。
丁莉在陈述中表示,当天她匆匆赶到检票口时,检票员一把用力拉住她的衣服,以致扯破了她的衣服。同时,对方大声说:“不行,今天就是不让你上这班火车。”
“客运员整整撕扯我的衣服4分钟,这是为人民服务的火车站吗?”丁莉辩称,由于此前她曾经历过先上车后改签的情况,她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客运员应当及时指点乘客去窗口改签,而非对其拉扯。
对于咬伤其中一位客运员的说法,丁莉予以了否认。“他们四个(客运员)合力拉住我,可能在拉扯中受伤的,陆某某受伤并不是我造成的。”
此外,丁莉认为,其强闯检票口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事实不成立,她并无主观“扰序”的故意,只是受到了惊吓才做出了情急行为。据此,她认为公安机关对本案的事实认定错误、责任划分失当,处罚过重。
法院:原告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丁莉所辩称的无主观故意,上海铁路公安认为,原告无视火车站的管理,不但不听对工作人员劝阻,还对其进行纠缠拉扯,在铁路公安到达后继续滞留现场,主观故意是非常明显的。
其次,对于丁莉辩称的处罚过重,上海铁路公安处认为,其对原告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
庭审期间,法庭依法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调查。控辩双方出示了证人证言、视频监控、验伤报告等多项证据,并进行了充分的辩论,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各自观点。
经过两个小时的庭审后。上海闵行法院主审法官刘新慧作出判决,原告丁莉称其行为无主观故意,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上海铁路公安适用法律正确、量法正当,办案程序并无不当,复议程序合法。
综上考虑,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闵行法院均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丁莉的全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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