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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图霸占公用停车位 沪一业主封堵他人车辆被判赔偿
 
2017-12-1 15:03:33

因为觉得自己长期停放车辆的公共停车位被其他车辆占据,车主钱亮干脆用自己的车将对方车辆堵死在车位上,多次不让该车移动。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停车纠纷做出一审判决,钱亮因故意妨碍他人出行,被判赔偿1000元。

  陈峰与钱亮都是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某小区的居民,今年6月下旬的一天,陈峰将自家车辆停在编号为W7**的公共车位上,不料却就此惹恼了钱亮。钱亮直接将自己的车辆停靠在W7**车位之前,陈峰的车辆因此被封堵在车位内无法移动。

  为解决车辆被封堵,陈峰多次报警,小区物业及保安上门要求钱亮移动车辆,停止侵权行为,均未果。钱亮提出,除非陈峰保证不再将车辆停靠在W7**车位,自己才会停止封堵。

  事实上,W7**车位为小区公共车位,包括陈峰、钱亮在内的小区业主都有自由停放的权利。可尽管如此,钱亮仍持续封堵其他车辆对该车位的停靠。为了解决自己的出行窘境,陈峰不得不与案外人签订租车合同,并支付相应租金和押金2万元,取得案外人车辆租车使用权。同时,陈峰也将钱亮告上了法院,要求钱亮赔偿其租车费20000元、出行用车费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钱亮辩称,W7**既然是公共车位,说明也不是陈峰的专属车位,而自己因为没有地方停车,故停在该车位外侧,并非故意给陈峰造成拥堵和不便,且其停车时间短暂,也贴了联系电话的便条,若陈峰打电话,其是愿意随时移车的。此外,钱亮认为陈峰的租车行为和本案无关,自己未给陈峰造成经济及精神损失,且车辆租期还未完全发生。所以,钱亮不同意陈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在使用不动产过程中,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采光、相邻安全等关系。任何一方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得侵害相邻一方的合法权利,如给相邻一方造成妨碍、产生安全隐患的,则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安全隐患。

  根据陈峰提供的照片、居委会情况说明,可以证明陈峰车辆在数日之内连续遭到钱亮车辆的封堵而无法使用,钱亮虽辩称非故意封堵、若陈峰及时联系也愿意随时移车,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钱亮还辩称W7**车位系其的专属车位,也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退一步说,即便该车位的权属存在争议,钱亮也不应以此为由对陈峰的出行构成妨碍。从陈峰提供的照片来看,钱亮车辆系故意、数日封堵在陈峰车辆之前,对陈峰的通行确实构成了妨碍。

  近日,闵行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钱亮赔偿陈峰因车辆被封堵所致各项损失合计1000元,而对于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租车费在内的诉请予以驳回。(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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