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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一业主擅自操作机械车库 损坏他人车辆被判承担责任
 
2017-11-21 13:30:03

 据《劳动报》报道,李先生停在小区地下车库的车辆被他人意外损坏,李先生认为肇事业主和小区物业公司都有责任,就把他们一起告到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车辆维修费、评估费、交通代步费共计4万余元。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和肇事业主按“三七开”承担责任,分别赔偿李先生1.1万余元和2.7万余元。

  今年6月下旬的一天早晨,家住本市长宁路某小区的小赵,开车逆向进入小区地下车库,因为车库管理人员不在,小赵自行操作机械车位升降控制器停放车辆。在此过程中,二层机械车位从上方直接压在一层车位上的李先生的机动车车顶上,造成车辆多处损坏。经相关部门评估,车辆物损为3.5万余元。李先生支付评估费1120元。

  由于相关各方就赔偿事宜没能达成一致,今年9月,李先生向长宁法院起诉,要求小赵和小区物业公司共同赔偿损失40446元,其中包括交通代步费3826元。

  庭审中小赵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认为小区物业公司存在监管不到位、保安脱岗、机械车位有故障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小区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理由是,涉案车库24小时有保安值班,每小时有巡逻,且有提示牌提示禁止无证操作机械车位。事发后第一时间通知维保人员维修,并找双方沟通、协调。因此,物业公司对李先生的车辆损坏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近日,长宁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小赵和物业公司应分别赔偿原告李先生2.7万余元和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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