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钱女士花费60万从江先生手中购得一套不符合交易条件的动迁安置房。四年后,钱女士突然被告知因卖家江先生多处欠债致房屋被法院查封,钱女士遂向查封该房屋的虹口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她认为自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大部分房款,而且还占有了房屋,提请法院支持其解除查封的请求,但结果却出于她的意料……
2012年10月,钱女士与江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60万的价格购得松江的一套房屋作为新居。合同签订当日,钱女士向江先生支付房款57万并办理入住,双方约定3万元余款在实际过户之日支付。多年过去,钱女士的孩子到了即将办理入托的年龄,但她购得房屋迟迟不能交易过户并办理产证,因此小孩的户口也迟迟无法正式入户。
原来,她购买的房屋是江先生拆迁分得的动迁安置房,江先生取得产证日期是2013年11月18日。因此,2012年10月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江先生还未取得产证。同时,根据相关政策,动迁安置房的交易必须业主取得产证满3年后,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16年11月,好不容易等到三年期满,钱女士却始终无法联系上江先生。去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登记信息后,钱女士愕然发现房屋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其中最早的一个查封是虹口法院在2014年9月10日办理的。此时,钱女士才得知,江先生在外欠下高额债务,为躲避债务已经下落不明。
钱女士遂向虹口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其签订有效房屋买卖合同,已占有涉案房屋,支付大部分房款为由,要求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正式查封,实现其对房屋的物权期待权。
虹口法院经审查认为,钱女士在购买涉案房屋时,明知涉案房屋系动迁安置房,自登记之日3年内不得抵押、转让,仍购买该房屋,表明她对该房屋不能办理过户的情况、风险是明知的。钱女士自愿购买该房屋,一直未能办理过户登记,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作为买受人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提出异议的情形。据此,法院驳回钱女士的异议请求。
法官提醒:拆迁安置房受政策影响大,购买要慎重
在现实生活中,动拆迁安置房属于房产交易中的价格洼地,相对商品房而言有较强的价格优势,对于很多人具有相当的吸引力。但是,由于其性质的特殊性,国家为拆迁安置房的交易活动设置了先决条件,而本案中的钱女士正是因为个人主观上“捡便宜”的想法购买了并未符合交易条件的动拆迁安置房,最后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房屋被他人申请执行。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若要得到法律支持,其中一个条件就是买受人未办理过户登记并非基于其自身的原因所致,显然,钱女士明知动迁安置房不能过户而购买的行为不属于“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在此提醒有意购买动迁安置房的购房者,购房时应确认是否符合交易条件、房屋产权人的情况与房屋权利瑕疵情况等,结合房屋及卖方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并做出有针对性的判断,以降低交易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