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说,早在去年10月底,他就和未婚妻一起来到外滩27号罗斯福公馆,预定了今年10月7日的婚礼。当时,双方约定婚宴在公馆6楼举行,10楼的露台作为附赠的卖点,当天也给黄先生单独使用,可以做做仪式,接待嘉宾。其实,因为6楼主厅是L型的,黄先生对它并不是很满意,但会馆10楼平台风景挺好的,黄先生为此才下定了。
正因为特别在意这个露台,黄先生特地要求在合同补充条款里写明:"若有其它客户当日需使用10F平台,则须经过乙方(黄先生)同意,方可使用"。签好合同,黄先生就支付了近7万元的定金。可是,还有两个月就要办婚礼了,罗斯福公馆的销售人员却突然通知他说,10月7日当天,10楼露台要举行商业活动,没办法再给他使用了。而反复交涉下来,会馆负责人意思说,给黄先生使用3楼会所,再给总价5%补偿等,但黄先生就是看中10楼露台,并不是为了钱,就没有接受。
黄先生在和对方交涉的过程中,也做了一定的让步,愿意把下午2点到晚上10点半的露台使用权,缩减到晚上6点,但罗斯福公馆方面却一口拒绝,并称如果不接受他们的方案,那就退还定金了。黄先生很不解,既然已经签订了合约,为何罗斯福公馆会不顾信用出尔反尔呢?当着记者吴浩亮的面,黄先生再次致电罗斯福公馆,市场部一位姓洪的经理解释了露台不能给黄先生使用的原因。
隔天,记者吴浩亮来到了罗斯福公馆,希望当面听听他们的解释,但门口保安说,市场部所有的人都不在。于是,记者留下了联系方式,希望对方事后能够作答。但至今,罗斯福公馆方面仍然无人出面应对。
对此,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胡玥认为,如今,黄先生如果要通过司法途径,要求会馆继续提供10楼露台,由于诉讼流程比较长,仅剩的2个月时间要走完司法程序,在实践上有一定的困难。在罗斯福公馆一味不肯退让的前提下,黄先生就只能要求对方进行赔偿了。不过,就像投诉人黄先生说的那样,对于新人来说,此事造成的伤害更多是精神方面的。但目前我国合同法的司法实践,对于精神损害这一块并没有明确规定,在理论上也处在一个探讨的阶段,因此在在合同纠纷当中一般是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虽然消费者精神损害可能比经济上的损害更大一些,但这确实是现在法律规定的客观现状,消费者在今后签定任何经济合同中,都需要予以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