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的蒋某、汤某等人坐出租回家途中,恰遇红灯停车之际挑逗邻车女青年,招惹了对方驾车的男子王某,被其持刀捅伤。近日,王某因构成寻衅滋事罪,被静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2017年4月30日4时许,外来无业人员王某驾驶他人的黑色荣威车,从闵行某洗浴中心接上女友小超,回静安区安远路附近暂住房。当他车开到住地附近时,遇到同住的女性朋友杨某及男友,杨某要求王某先送她的男友回家,遂四人上车后驶出安远路,沿长寿路由西向东行驶。
途中,车辆在某交叉路口遇红灯停车等候,一辆大众出租车也刚巧抵达路口,与荣威车辆并排停着。出租车上刚吃完火锅的蒋某、汤某因饮酒过度一直胡言乱语,其中一人还不停向车外呕吐。蒋某、汤某见并排等红灯的荣威车内坐着两个妙龄女子,便出言轻浮挑逗搭讪,随后双方互相斗嘴。
夜深路上车辆稀少,两车一路斗嘴驶过火车站,即将驶上天目路转盘时,荣威车辆快速超过出租车后将出租车逼停。杨某男友(另案处理)下车拉开出租车门,王某从荣威车上抽出一把带手柄长约40厘米的单刃刀,向出租车内砍去,蒋某、汤某手无寸铁且本身就喝酒过量,根本不是身强力壮持械王某的对手,先后被砍伤,随后王某等人驾车逃逸。
经鉴定汤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蒋某构成轻微伤。
到案后,王某对持刀伤人的犯罪事实作了如实供述,并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各被害人共计2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王某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该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