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一辆白色宝马轿车左转弯时与一辆直行小轿车相撞。交警到场后,宝马司机汪某不知去向。
后来,汪某到交警部门处理这起事故时,自称当晚下车后感觉头晕、胸很痛,就自行去医院了。但办案交警发现,汪某就诊的医院距案发现场仅200米,其就诊的时间,却与案发时间相差2个半小时。
经查,汪某因实施造成交通事故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处行政拘留15天;因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被处行政拘留5天。最终,浦东警方决定对汪某合并拘留20天、罚款2000元。
撞车后宝马司机“失踪”
4月16日晚11时30分许,一辆白色宝马沿川环南路西向东行驶至川黄路口,左转弯时与一辆沿川环南路东向西直行的蓝色小轿车发生相撞事故。宝马司机汪某下车查看了车辆被撞情况,马上拿出手机报了110事故警情。让蓝色小轿车驾驶人任某意外的是,汪某刚报好警情后马上又和他协商私了。任某同意私了。汪某连忙又拨通110,要求撤消报警。
然而,私了过程并不顺利。见协商不通,任某也拨打了110报警,“前面报警的那个司机,(因为)谈不拢,(弃车)跑了。”接到出警指令,浦东交警支队四大队事故组民警很快赶到现场发现,虽然宝马司机汪某不知去向,但有一名女性乘客在场,只是对方也自称“不知道汪某去哪里了”。
民警据此做出暂扣事故双方车辆的决定,通知双方当事人择日去事故组接受处理。
微信聊天发现互串口供
4月22日,事故双方当事人汪某、任某来到浦东交警支队四大队事故组。汪某自称下车后,感觉自己头晕、胸很痛,和对方司机任某打了声招呼,先去浦东新区人民医院看病了,并让同车朋友奚某留在现场。
任某接受问询时也作了知晓汪某离开现场的陈述,但这与其在报警时所作陈述并不一致。更让办案民警困惑的是,汪某自称离开现场去医院的时间为4月16日晚11时45分许,而其出示的病历卡上显示的就诊时间是4月17日晨2时14分。而事故现场200米外,就是浦东新区人民医院。这中间的2个半小时里,汪某究竟干啥呢?对此,汪某解释:“因为事故发生地点离浦东新区人民医院很近,而且当时比较晚,没有出租车,我就慢慢走过去,中间我觉得头很晕,就坐下来休息了一会,到医院又排队。”
汪某还回应民警说,当时他还没有严重到要叫120的程度。他随后就让朋友留在现场处理交通事故事宜,自己去医院了。然而,医院的就诊记录显示汪某并无伤情。办案民警怀疑,汪某、任某有作伪证和串供嫌疑,遂通知两人择日再接受调查。
一周后,汪、任两人再次来到交警队事故组。期间,民警委托相关部门对事故双方车辆技术状况和事故致损情况作了评估,排除了机械故障的可能性。
民警在询问中了解到,汪某事后去交警队了解被扣车辆情况时巧遇另一方当事人任某,于是两人互加了微信。民警后立即将两部手机暂扣。随后,民警发现汪某已将与任某相关聊天记录删除,但任某与汪某的聊天记录还在。聊天记录显示,汪、任两人互串口供,汪某要求任某向警方作证,知道其离开现场的情况,帮助汪某逃避交通事故逃逸责任。而任某得到的回报除医药费、误工费、修车费外,还能额外得到一笔2000元的“补偿金”。
提供虚假证言均被拘留
据办案民警介绍,调查期间,汪某为逃避处罚与任某互串口供,并向警方提供虚假证言。
基于上述事实,浦东公安分局于6月28日作出处罚决定:汪某因实施造成交通事故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处行政拘留15天;因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被处行政拘留5天。最终,浦东警方决定对汪某合并拘留20天、罚款2000元。同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任某实施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行为,给予其行政拘留5天、并处罚款500元处罚。
警方提示,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快处易赔”处理,也可双方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或车辆受损严重无法移动时,应及时报警。在警察未赶到现场前,擅自离开事故现场的一方驾驶人将被视为实施“造成交通事故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当事者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