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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申请公开信息被答复“不存在”
 
2024-10-11 16:40:16

2024年9月5日,在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诉东莞市樟木头镇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该案的庭审吸引了不少关注。此案涉及生态公益林政策性补助资金分配及经费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

据了解,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是东莞商人黄淦波于1999年承包了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村村委约一万亩集体林地,多年来,观音山开发公司以自筹资金,将一座名不经传的荒山发展成为集森林氧吧、文化体验、姻缘许愿于一体的国家AAAA级旅游风景区,景区坐拥东莞市面积最大、最完整的原始次生林,森林覆盖率高达92%以上,空气中负氧离子含量极高,公园内有包括金茶花在内的近百种国家珍稀动植物,具有重要生态价值,被称为东莞“城市之肺”和“森林绿岛”。

25年来,观音山作为民营国家森林公园,一直都是自筹资金、自谋发展,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全部费用都是自行解决。但是按照国家规定这些都是应该有资金和政策性支持的,但是25年来,观音山开发公司、黄淦波作为实际管理人却未得到分文。

为了核查生态公益林政策性补助资金分配及经费使用情况,观音山开发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向东莞市樟木头镇政府申请公开以下政府信息:1、樟木头镇人民政府2003年至今历年编制的省级生态公益林乡镇、行政村管理经费使用计划。2、樟木头镇人民政府2003年至今历年编制的省级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经费安排计划。3、樟木头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2022年以来编制的省级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分配计划和本级管理经费使用计划。4、东莞市财政局樟木头分局2003年以来关于本镇的非经济林地年度生态补偿资金下达数额、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等信息。(下图为《樟木头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023年12月28日樟木头镇政府作出的樟府公开(2023)27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在该《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称:一、经检索,未查找到您单位所申请公开的1、2、3、项及第4项东莞市财政局樟木头分局2003年以来关于本镇的"非经济林地年度生态补偿资金下达数额”的相关信息,故上述信息在本机关不存在;二、经查,您单位申请公开的东莞市财政局樟木头分局2003年以来吴于本镇的非经济林地年度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等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机关不子提供告知。

观音山开发公司认为其向樟木头镇政府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应当由樟木头镇政府制作、保存,且不需要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樟木头镇政府应当向其公开,樟木头镇政府的答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观音山开发公司于2024年6月24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2023)27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判决樟木头镇政府依法公开案涉相关政府信息。法院于2024年9月5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据知情人士透露,在法庭上,双方代理律师就案件的关键问题即“观音山开发公司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樟木头镇政府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樟木头镇政府做出的案涉《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是否合法有据?”进行了辩论及质证。

樟木头镇政府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对于原告申请公开的第1、2、3项以及第4项中“东莞市财政局樟木头分局 2003年以来关于本镇的非经济林地年度生态补偿资金下达数额”,樟木头镇政府审查后发函财政、农林水务等部门协助提供上述信息,经各部门检索,并未找到相关信息。故,樟木头镇政府依据上述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观音山开发公司该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即,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是已制作、现有的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就本案而言,观音山开发公司申请公开“东莞市财政局樟木头分局 2003年以来关于本镇的非经济林地年度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等信息”,鉴于该事项涉及樟木头镇内多个社区以及行政部门,且所涉事项时间跨度长、空间跨度广,樟木头镇政府无法直接提供,需要对现有信息进行汇总、搜集、加工、分析,因此,樟木头镇政府依上述规定可以不予公开。

观音山开发公司则称:根据《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乡镇政府编制乡镇、村委会管理经费使用计划,报县级林业部门初审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将资金拨付给乡镇。村委会的协调管理经费,按照当地村级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进行公示和支出”的规定,原告申请公开的第1项政府信息“樟木头镇人民政府 2003年至今历年编制的省级生态公益林乡镇、行政村管理经费使用计划”,属于樟木头镇人民政府制作。

根据《东莞市林业局省级公益林效益补偿实施细则》第十二条“镇(街)林业部门编制细化至补偿对象并经公示确认无误的损失性补偿资金分配计划和本级管理经费使用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下达。各镇街必须在市下达资金后三个月内将损失性补偿资金发放到位”的规定原告申请公开的第3项政府信息,属于被告制作并存在,依法被告应当向原告公开。

根据东莞市林业局2020年12月1日印发并实施的《东莞市林业局非经济林生态补偿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四)项“(四)各单位应按自身职能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避免形成资金沉淀。年度补偿资金下达到各单位后,村(社区)负责于下年度1月份前将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送至镇街财政部门和镇街林业部门;镇街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账目管理规范及使用进度,并将本镇街年度资金下达数额、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等信息予以公开;镇街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资金使用范围及督促资金形成实际支出”的规定,对原告申请公开的第4项政府信息“东莞市财政局樟木头镇分局 2003年以来关于本镇的非经济林地年度生态补偿资金下达数额、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等信息”,本来就属于樟木头镇政府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因此,不存在该信息不存在以及需要加工、分析的问题。

因此,观音山开发公司认为其向樟木头镇政府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应当由樟木头镇政府制作、保存,且不需要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樟木头镇政府应当向其公开。樟木头镇政府作出的樟府公开(2023)27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此次庭审不仅涉及具体的法律问题,还反映了政府信息公开在实际操作中的挑战,关系到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行政机关的职责履行。就本案而言,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信息涉及到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对公众负责、接受公众监督的表现,因此应当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标准、补偿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补偿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等。这些信息能够帮助公众了解公益林保护工作的具体情况,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有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率,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也有助于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促进其依法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庭审结束后,法院尚未对本案作出裁决,公众和媒体对这一案件充满关注,期待该案的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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